公安机关为何要推动警种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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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警种功能分工是专业化产物,“分”让各警种在本领域工作更专业高效,如刑警办案、交警管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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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警种功能分工是专业化产物,“分”让各警种在本领域工作更专业高效,如刑警办案、交警管交通安全、社区民警落实防范等。然而,警种分工虽强化了警种观念和责任,却忽略了警种同属公安机关,淡化了《人民警察法》赋予的基本职责。现实中,交警较少关注处理岗位周边治安事件,面对群众报警求助有时不担当,个别警种在协同执法任务中应付牵头部门指挥调度,影响公安机关维护安全、治安的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效果。为此,公安机关推出警种融合执法理念,即“淡化警种观念、强化警察责任”,同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执法场景标准与各警种责任,整合警种协同执法。
警种起源无法考证,但与警察勤务紧密相关。1936 年中华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规定,警察主要勤务方式分为内勤与外勤,二者可视为较早的警种,其中外勤警察主要指巡警。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全国公安会议明确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按内勤与外勤分类设置职能部门,内勤民警在机关或单位从事内部管理,外勤民警主要指巡逻民警。完成旧警察改造后,“巡警”不再保留,“外勤民警”沿用。这一时期警种分工主要限于内、外勤划分,其他警种并不明确普及,当时常见的交警、刑警、社区民警等统称外勤民警,隶属治安部门,且无论内勤外勤都担负保卫党和人民利益的职责。
改革开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公安机关的职责被明确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市场经济顺利运行。为适应新形势,公安机构数量激增、分工细化,巡警等传统警种恢复,特警、缉毒、经侦、网安等新警种陆续设立,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然而,随着警种增多也导致机构臃肿、基层警力不足。因此,自1990年起,“精简机关、充实一线”成为公安改革的重要方向。南京、西安等地率先实践,公安部于1991年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统筹精简机关、强化派出所建设,整合不同警种力量,提升基层效能。但由于体制原因,改革始终难以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困境。
在几轮“精简机关”后,公安改革者发现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于是开始反思,随后以合并机构为特征的改革方案成为推进警种融合的重要选项,被学界称为功能整合。侦审合一改革于1997年启动,预审部门撤销,预审工作划入侦查部门,减少了办案推诿现象。同年推动的派出所和刑侦体制改革,实现打击和防范等职能融合。交巡警合一体制改革始于1999年,江苏率先推行,后多地跟进,交巡警融合执法解决了交通等问题,减少街面犯罪。以“拆庙”为特征的改革并非简单减少或取消警种部门,而是基于多方面合并警种,功能得到加强,改革成效不易反弹,对之后“大部门大警种”改革仍有借鉴价值。
受国务院“大部门”制度改革启发,公安机关开展“大部门大警种”改革,推行合成与融合作战。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以精简统一、高效协作为原则,破解分工过细、职能交叉、警力分散等问题。以刑侦为例,天津、河南、湖南等地将刑侦、经侦、禁毒、技侦、网安等部门整合为“大侦查”,实现“四侦合一”或“五侦合一”,提升打击合力。浙江、湖南等地组建由治安、出入境、人口管理、巡特警等组成的“大治安”体系,强化社会面防控。湖南、贵州等地还建立“大指挥”部门,整合情报、指挥、舆情等职能,构建情报、指挥、行动一体化机制。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间的矛盾,为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公安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公安机关内部虽实行警种专业化建设以提升核心战斗力,但面对群众报警求助,不能以警种分工推诿。为此,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明确规定“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要求全体民警需认识到分工是为做优警种、实现专业化,整合协同是为警种融合、提高整体效能。“大部门大警种”改革正是为贯彻此理念,要求全体民警“淡化警种意识、强化警察责任”,无论何种警种,都肩负服务人民的责任,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