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货主订了30吨货,司机去装货时,货站却给他装了35吨货,导致他上不了高速,好不容易把货送到货主那里,说好的一装一卸,变成了三家人来卸货,多出的那5吨货却没人支付运费,司机和货主大吵了一架,他还是没能拿回运费,他报了警。
据法治进行时的报道,4月6日,货车司机接到单,他就到货站运了35吨货,多出的那5吨货,却没人交运费。
这个货车司机是一个非常努力的人,常年走南闯北,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但是他上有老下有小,做货车司机虽是他的无奈之举,但也能解决一家人的温饱,
当时他在家休息,好好地陪家里人,他看到有一个单,运费还蛮高的,货站离他也比较近,他马上接了单。
到了货站,货站告诉他,这一车货有35吨,正好这名司机的货车可以装这么多货,他的车就一下子装得满满的。
货站告诉他,这是一装一卸,只是一个货主的货,需要早晨赶到。
说完司机拿了运输单,然后就一脚油门就开车出发了。
这一次他忽略了一件事情,因为之前他从来没运过这么多的货,这一次他装的货是35吨,已经超过了他的装货限制。
所以到高速路口,准备上高速时,他被告知他的车不可以上高速,货车司机好无奈,好走别的道路。
这样运货的时间就变长了,本来早上就应该到货的,结果他早上的时候没有到货。
这可惹怒了货主,当司机赶到时,货主已经发怒了,司机也知道是自来的时间晚了,也不好意思说话。
可卸货的时候,却让司机感到不可思议,说好是一个货主的,结果来卸货的时候,是三个货主。
司机也没有将此事当一回事,反正货运到了,他们给运费就行。
可让司机没想到的是,当这三家货主卸完货之后,竟然没人给那5吨货的运费了,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货站跟他说的是30吨货,但是装货的时候却多装了5吨。这5吨货到底是哪个货主的,他并不清楚。
然后就发生了现在的状况,三个货主来卸货,至于那多出的那5吨货,到底是谁的,谁也不承认,谁也不支付这5吨货的运费。
只是司机感到很恼怒,自己为了这5吨货,不能走高速,到货时间晚了,到了这里又被他们压车,说好给那100元运费也不给,如今这5吨货的运费也不给。
如此一来,司机的损失可就大了,不但没有了那100元停车费,也没有了那5吨的运费,加上未能造高速又耽误他的时间。
自己想来想去,就觉得自己特别的委屈,他和货主们吵了起来,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那三个货主支付那5吨货的运费。
但是这三个货主都不承认自己的运多了,所以他们都和司机争执起来,无人愿意支付。
司机无奈之下只好报了警,还好民警赶来,给他主持公道了,他们要求货主先给钱,然后再在讨论别的事情,然后再理清楚这5吨货是怎么多出来的,到底是哪个货主的。
司机看到民警,为他主持公道,最后他拿回了那5吨货的运费,他这才卸下了心中的大石头。
其实像司机遇到的这种情况,他和货主之间构成合同关系的,双方都应当履行彼此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他们之间的约定应该是运多少货给多少运费,所以司机有权利要求或者支付那5万元的运费。
其次,多装这5吨货并不是司机的过错,如果是货站多装着5吨货,那是货站的过错,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货主与货站之间的问题了,如果货站给货主们多装5吨货,那么退回去应当由货主再退回去。
现在的问题是货主已经接受了这些货,那么这5吨的运费就应当支付给司机,如果不支付,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机只负责运货,他的义务就是将货安全地运到货主这里,至于货多了还是货少了,那是货主与货站之间的关系,应当由他们来解决,而不是为难司机。
司机也是按照运输单的约定,来进行运货的,其他事情跟他没有多大的关系。
现在司机在民警的主持公道下,解决了自己的运费问题,他情不自禁地感慨道:他遇到了一位好民警。
那么你对司机所遇到的这件事,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