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一男子被朋友怂恿跳水,男子本不会游泳,却因被激怒,一跃跳入水中。水中有一朋友会游泳,却扬言不救,男子在水中挣扎扑腾,渐渐沉入深水区。岸上朋友这才慌了神,拿救生圈找人施救,等大家找到男子时,男子已失去生命。这起悲剧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是朋友的怂恿,还是男子自身的冲动?谁又该为这起悲剧负责? 张某是个旱鸭子,从小就怕水,但看着朋友们在水中嬉笑打闹,他心里也挺不是滋味。 这时,岸上的李某,看出了张某的心思,便故意激他:你不会是怕水吧?连游泳都不会,以后怎么在我们这些朋友中混啊? 张某听了这话,瞪了李某一眼,说:谁说我怕水了?我只是没学过游泳而已。 李某一听,笑着说:那你倒是跳下去游一个给我看看,你要是不跳,就是狗,就是儿子! 张某心想:跳就跳,有什么大不了的,我就不信我跳下去还能淹死不成?于是,他二话不说,脱了衣服就往水里跳。 这时,水中的朋友王某看到了这一幕,他赶紧游到张某身边,劝他:张某,你别冲动,你不会游泳,跳下去很危险的。 张某却说:你少管闲事,我自己会小心的。说完,他就一头扎进了水里。 可张某哪知湖水深不可测,他刚跳下去就呛了好几口水,想抬头起来却怎么也抬不起来。 他双手在水面上胡乱地拍打着,嘴里也发出了救命的呼喊声,但声音却被湖水淹没了。王某看到这一幕,心里也是一惊,他赶紧游到张某身边,想拉他一把。 可就在这时,李某在岸上大喊:你别救他,让他自己游上来,要是连这点本事都没有,以后还怎么和我们一起混? 王某一听这话,他看了看张某,又看了看岸上的李某,最终还是选择了听从李某的话,没有伸手去救张某。 就这样,张某在水中挣扎了许久,渐渐地失去了力气。他的身体开始往下沉,双手也不再拍打水面了。王某看到这一幕,心里也是一阵慌乱,但他还是没有选择去救张某。 直到岸上的一名女子发现了不对劲,她大喊起来:快救人!有人溺水了!这时,王某才招呼岸上的朋友们一起下水救人。 经过一番努力,大家终于找到了张某。可此时的张某已经没有了呼吸,他的身体冰冷僵硬,显然已经失去了生命。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李某作为张某的朋友,在明知张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故意用言语刺激张某跳水,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 从客观行为来看,李某的言语刺激是导致张某跳水并最终溺亡的直接诱因之一。 李某的过错在于,他明知张某不会游泳,却故意用言语刺激张某,导致张某在冲动之下跳水并溺亡。 这种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二、王某作为张某在水中的朋友,在张某遇到危险时没有及时伸出援手,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从客观行为来看,王某的见死不救是导致张某溺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见死不救的主观恶意,并且这种恶意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王某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般来说,如果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他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危害性等。 三、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跳水,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张某的冲动行为,是导致自己溺亡的直接原因。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张某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合以上分析,虽然李某和王某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张某自身的过错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李某和王某共同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张某家属因张某死亡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法院认为李某或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们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文中人名系化名)
浙江杭州,一男子发现妻子竟出轨比她大近20岁的男同事,气得向妻子讨要说法。可妻子
【150评论】【172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