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桐庐,游客在雅鲁漂流景区漂流时手机落水,一村民打捞后索要1500元未果,又将手机扔回河里! 现在暑假到了,旅游的人数激增。在杭州桐庐雅鲁漂流景区,有游客在游玩时不慎手机落水,这时一个村民下水帮忙打捞。故事到这,大家肯定会认为这是一件好人好事,感叹一声世上还是好人多,留下感激的泪水。 但反转来了,村民打捞后没有将手机给游客,而是索要1500元打捞费。游客不同意,于是村民又把手机扔回了河里。 连连反转令人咋舌,不说别的,1500元的打捞费都可以买一台二手手机了,村民该行径说是狮子大开口也不为过。 游客拒绝支付1500元后,本以为会讨价还价一番,谁知村民竟然把手机扔回了河里,于是游客就报警了,也向景区反映该事件。 最后的结果也是在意料之内,杭州警方对于涉事村民行政拘留了7天。有不少网友看到后直呼“7天太少啦”但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惩罚是非常合理的。 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角度来看,涉事村民明知河道布满坚硬石块,扔手机可能致其损坏,仍在索要 “辛苦费” 未果的情况下,将手机丢至河道。 手机属于游客的私人财物,村民这种行为具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意图,虽手机最终未损坏,但该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具备了被行政处罚的条件。 不仅如此,村民在捞到手机后向游客索要高额费用(1500元),在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 村民打捞手机的行为在理论上可能构成“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如打捞过程中实际支出的成本。 但在此次事件里,村民索要的1500元明显超出了必要费用范畴,且未与失主协商一致,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也就是说,村民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游客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游客。 未构成更严重犯罪的原因是因为根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5000元以上的财物损失,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 在该事件中,手机并未因村民扔回河道的行为而遭受5000元以上的损失,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当然,在事件发生后,景区明确规定了营业时间内禁止村民进入河道打捞。针对游客手机落水的打捞需求,景区会安排专人免费来负责这个事情。 从这个事情也告诫我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终究不该贪求。就像这位村民,为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强行索要高额费用,甚至做出损毁他人财物的举动,最终不仅没占到便宜,反而因行政拘留留下违法记录,可谓得不偿失。#分享城市新鲜事#
阿坝坠河的司机打捞上来了,在河流下游50多公里处找到,不过人已身亡,估计都腐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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