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的一栋居民楼里,7楼男子与8楼邻居之间结下梁子,竟想出用震楼器“攻击”8楼的损招。全家搬走后,男子遥控震楼器每天“攻击”8楼,致使8楼除男业主外家人全被震走,9楼业主也跟着遭殃,被噪音折磨长达3年多。妻子不堪其扰打算搬离,业主报警无果,居委会调解也陷入僵局。 据广州日报4月21日报道,在一座老旧的居民楼里,原本平静的生活被一场邻里纠纷搅得鸡犬不宁。这事得从7楼那位男子陈某说起,陈某这人性格古怪,平日里就喜欢斤斤计较,一点小事都能让他记恨好久。 陈某有个邻居,住在8楼,姓林,林某一家子都是老实巴交的人,平日里见了面也都是客客气气的。可谁能想到,就这么两家子,竟然结下了梁子。 事情的起因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陈某觉得林某家的小孩太吵,影响了他休息;林某又觉得陈某总是在楼道里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就这么点事,两家子你一言我一语,越吵越凶,最后直接闹翻了脸。 陈某这人,脾气倔得像头驴,他觉得自己没错,林某一家子就是故意找茬。他心里憋着气,越想越不是滋味,最后竟然想出了用震楼器震林某家的想法。他偷偷摸摸地买了个震楼器,趁着全家外出旅游的机会,把震楼器安装在了7楼和8楼之间的楼板夹层里。 旅游回来后,陈某一家子就搬走了,说是去亲戚家住一段时间。可实际上,陈某每天都会偷偷摸摸地回来,遥控着震楼器,对着8楼使劲。那震楼器一开,整个楼板都跟着颤动,嗡嗡嗡的噪音,吵得人头疼欲裂。 林某一家子可遭了殃。林某的老婆和孩子,原本就有点神经衰弱,这下可好,被这噪音折磨得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白天上班没精神,晚上回家又睡不着,整个人都憔悴了不少。最后,老婆实在受不了了,带着孩子回了娘家,说是不想再回来了。 林某是个男人,得撑起这个家。他每天上班下班,还得面对这无休止的噪音。他试过找陈某理论,可陈某根本就不露面,电话也不接,短信也不回。他试过报了警,可民警来了也没办法,因为找不到震楼器,也找不到陈某。 这噪音,还波及到了9楼。9楼住的是一对小夫妻,姓赵,赵某和他老婆都是上班族,每天早出晚归的。可自从陈某开始用震楼器后,他们的生活就彻底被打乱了。每天下班回家,一打开门,就能听到那嗡嗡嗡的噪音,吵得人心烦意乱。 赵某的老婆原本是个爱美的人,可自从被这噪音折磨后,整个人都憔悴了不少。她试过戴耳塞、听音乐,可都没用。那噪音就像是无孔不入一样,怎么都挡不住。最后,她实在受不了了,跟赵某说:咱们搬走吧,这地方我实在是待不下去了。 赵某知道自己老婆受委屈了,可他也舍不得这个家。他试过找居委会调解,可居委会的人来了也没用,陈某根本就不露面。他们试过给陈某发短信、打电话,可就是联系不上陈某。 这日子,就这么一天天地过着。赵某和他老婆每天都被这噪音折磨着,精神都快崩溃了。他们试过很多办法,可都没用。 一、《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陈某与林某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本应相互体谅、和睦相处。但陈某因琐事怀恨在心,故意使用震楼器制造噪音,严重干扰了林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这种行为已超出合理容忍范围,构成对林某相邻权的侵犯。林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94条,要求陈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某遥控震楼器持续三年制造噪音,导致林某妻子和孩子因神经衰弱搬离住所,9楼赵某夫妇也深受其害。 这种长期、持续的噪音干扰已构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陈某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根据《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陈某在报警和居委会调解中均拒绝露面,试图通过逃避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然而,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是否配合为前提。 即使陈某拒不露面,林某和赵某仍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调解法》第32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居委会调解虽无强制执行力,但若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陈某的逃避行为不仅无法免除其责任,反而可能因拒不配合调解而被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更触犯了行政法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法律不会因行为人的逃避而失效,受害者完全有权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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