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高考“落榜”后,做了一名辅警,一干就是30多年,结果却被告知当年没

闻花听叶 2025-04-23 10:01:22

河南焦作,男子高考“落榜”后,做了一名辅警,一干就是30多年,结果却被告知当年没有落榜,高考录取通知书被人冒领。起初男子还不太相信,直到在对方档案里看到自己当年的高考毕业登记表、报考志愿书以及体检表等资料,才信以为真!随后男子又得知对方毕业后被安排公职、后来还成了医院的副院长,虽然事后冒名者被开除公职,取消学历,但想到自己被“替换”的人生一去不复还,内心五味杂陈,百感交集,难以释怀,欲讨个说法!(来源:现代快报) 据悉,男子席某在1990年参加高考“落榜”后,便进入公安系统,成了一名辅警,而这一干就是30多年。 2022年7月,席某被孟州卫健委的工作人员告知,其当年并未落榜,高考录取通知书被其一名同级考生李某冒领。 起初席某还不相信,直到在李某的档案里,看到自己当年的高考毕业登记、报考志愿书以及体检表等资料,才信以为真! 随后,席某还得知李某上学时还冒用了他的身份证,毕业后成了一名公职人员,后来还成了医院副院长。 虽然东窗事发后,李某被开除公职,取消学历。 但是转眼2年过去了,想到自己已经半百,被李某“替换”的人生,已经无法改变,席某内心五味杂陈,百感交集,依旧难以释怀!想要弄清楚自己当初是怎么被人顶替的!同时追究冒用者和造假者能够被追究刑责。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席某能否追究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哪些维权手段? 1、席某能否追究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不过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才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李某冒用席某录取通知书上大学的行为并不构成冒名顶替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80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李某使用席某身份证的行为,还可能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追诉期只有10年,而如今李某的冒名行为已经过了30多年,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换句话说,席某如今很难追究李某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不能追究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难道只能认栽? 当然不是!从民事责任上讲,李某冒用了席某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席某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席某依法还可以向李某进行索赔。 而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虽然李某的冒名行为已经过去了30多年,席某仍有向李某索赔的可能。 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从民事角度而言,为李某提供协助的“帮凶”属于共同侵权人,席某还可以要求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与李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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