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女子是房产中介,一男客户看中一套127平的二手房,房东报价142.6

月下影婆娑 2025-05-08 10:10:46

浙江绍兴,一女子是房产中介,一男客户看中一套127平的二手房,房东报价142.6万,男客户只想出130万,女子费劲巴拉跟房东砍到135万,正在她想再使劲砍价促成销售时,惊讶的发现,房东和男客户竟跳过她成交了,她白忙活了,一分钱都没挣到,女子火冒三丈,去男客户家里和公司闹腾,扬言不给13000的中介费,就给他送花圈,泼油漆,男客户:我没跳单,其他中介也在卖这套房,人家给我砍到132万,中介费才9000,我只给你2000,你爱要不要。女子接下来的举动出乎意料。 4月22日,龚女士加了高先生微信,她知道高先生是真心买房的目标客户,服务起来那是尽心尽力,对这一单的成交势在必得。 龚女士做了四五年房产中介了,在她手里成交的房子数不胜数。 她坚信,没有卖不掉的房子,她手里的每套房子,都能等来它的主人。 龚女士带着高先生看了5天房子,他终于看上了一套位于某小区7楼的,一套127平的二手房。 这套房子,无论位置,周围配套,还是房子的布局,都让高先生非常满意。 但美中不足的是,高先生认为价位虚高,房东开价142.6万,但高先生只想130万买进,多一分他都不想出。 一个想高卖,一个想低买,龚女士的职业生涯,几乎每单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这时候,她这个能言善辩的中介人员就该发挥作用了。 在龚女士巧舌如簧下,卖家终于让步到132万,但这还是不符合高先生的心理价位。 龚女士看高先生不让步,她决定一定拿下卖家这块难啃的硬骨头,再经过几轮讨价还价,把价格压下来,促成销售。 可她万万没想到,在她正准备跃跃欲试时节外生枝,3天后,她发现卖家把房子卖了,而买家却是高先生。 也就是说,卖家和高先生暗渡陈仓跳单了,她这几天跑断腿磨破嘴,等于白忙活了。 龚女士怒气冲冲找到高先生,指责他的不道德,让他支付一个点的中介费,也就是13000元。 但高先生却振振有词的说,这套房子又不是光龚女士卖,同时也是其他中介的房源,是其他中介主动联系自己的,他不属于跳单。 而且,其他中介给他砍到132万,中介费却只收9000元,话里话外,是龚女士没本事,只砍到135万,还收1.3万中介费。 一看高先生强词夺理,龚女士也不是好惹得,她去高先生家里,单位闹腾,扬言不给中介费,就送花圈泼油漆。 高先生无奈,做出让步,但他只愿意给龚女士2000补偿。 但龚女士认为,这无异于打发叫花子,她的劳动力没那么廉价,她也做出让步,10000元,8000元都可以,唯独2000元不接受。 成交那家中介说,是高先生自己找到他们的,这和高先生说的有出入,但龚女士已经无心追究,她只想要回自己的劳动所得。 那家中介做和事佬,说劝高先生支付给龚女士4000,还是被她拒绝了。 因为双方谈不拢,龚女士也不想善罢甘休,所以她找到1818黄金眼,为自己讨回公道。 记者联系了律师,律师的说法让龚女士心凉半截。 律师认为,龚女士大意了,并不是人人都讲诚信,当初她就应该跟高先生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如今高先生跟其他中介成交,并不构成跳单,龚女士哑巴吃黄连。 但龚女士并不打算就此罢休,她把中介费压到5500元,少一分都不行。就看高先生是否妥协了。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如果龚女士能举证证明,她已向高先生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助谈判等服务,且高先生最终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主要利用了龚女士提供的交易机会,则高先生的行为构成“跳单”。 高先生主张“其他中介也在卖这套房”,且提供了更低的中介费报价。 如果高先生能证明其最终是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交易,且没利用龚女士提供的房源信息或服务,则不构成“跳单”。 但如果高先生同时接受多个中介服务,最终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成交,仍可能被认定为“跳单”,需向龚女士支付合理报酬。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如果龚女士与高先生没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龚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提供了中介服务,如微信聊天记录、带看房屋记录、证人证言等,则其有权要求高先生支付合理报酬。 《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龚女士没实际促成高先生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例如,高先生最终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交易,且未利用龚女士提供的房源信息或服务,则龚女士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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