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开往武汉的高铁上,几位大妈彻底“放飞”了。车刚出厦门站,她们就在车厢过道里

洋仔说法 2025-07-19 12:09:06

在厦门开往武汉的高铁上,几位大妈彻底“放飞”了。车刚出厦门站,她们就在车厢过道里大声说笑溜达,年轻乘客提醒也没用。后来更夸张,直接扭腰摆肩跳起舞来,还招呼人帮忙录像。列车员来回劝了好几次,大妈们压根不理睬。有乘客说她们硬是从起点跳到终点,全程近6个小时没消停!其他乘客被吵得难受,列车员也无奈:我们没有强制执法权,只能劝,实在不行你们乘客自己报警吧。网友追问:遇到这种事,除了忍和报警,还有别的办法吗?   7月19号,据法治进行时报道,2025年7月,厦门开往武汉的高铁列车驶离厦门站后,第四车厢发生乘客纠纷事件。   多名中老年女性乘客未返回座位,在车厢过道内长时间高声谈笑、即兴跳舞,包括扭腰、晃肩等动作,并邀请他人协助拍摄视频。   同车厢年轻乘客因噪音干扰多次提醒无果后向列车员投诉。   列车工作人员先后数次劝阻,但涉事人员未停止行为,持续活动直至列车抵达武汉站,全程约6小时。   铁路客服12306后续回应称,若遇类似情况可联系乘警或报警处理。   对此,有网友说,这哪是跳舞?明明是硬要全车人听噪音!坐高铁的谁不是赶路累?有人要加班,有人带娃看病,凭啥被逼着看6小时广场舞?   也有网友说,大妈们可能觉得车厢空就放松下,但公共场合真不能太任性。跳半小时活动筋骨没问题,跳全程就是欺负人脸皮薄不敢撕破脸。铁路部门该背锅!明知有这种矛盾,为啥不设活动车厢?非要让乘客自己斗狠?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   1、涉事大妈们在公共交通工具中的“娱乐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事行为发生在厦门至武汉全程,持续6小时,远超合理限度。高铁作为封闭、高速运行的公共空间,乘客对安静环境有更高期待。短暂交谈或起身活动属于合理自由,但长时间占据过道跳舞喧哗,实质剥夺他人休息权,已超出不得妨碍他人权益的禁止性边界。   车厢过道属于乘客通道,跳舞行为堵塞通行路径,若遇突发事故将阻碍疏散,构成安全隐患。即使未实际造成事故,该行为本身已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管理要求。   关键是,列车员多次劝阻后仍不停止,表明行为人明知影响他人而故意为之,已经严重影响了高铁正常运行秩序,不适用“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例外情形。   因此,大妈们的行为已具备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要件,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列车工作人员仅有劝阻权而无强制执法权时,铁路运营方是否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民法典》第819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铁路企业与乘客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其义务不仅包括物理安全,如行车安全,也涵盖环境安全,如维持基本秩序。列车员多次劝阻属于履行告知义务,但面对持续侵害时,仅口头劝阻难以保障其他乘客权益,或构成义务履行不充分。   现行《铁路法》未授权乘务人员强制带离滋扰者,铁路方确实无执法权。但经营管理者对场所内违法行为有制止和报告义务。列车员在劝阻无效后未主动联系乘警,而是要求乘客自行报警,变相转嫁管理责任,或存在程序瑕疵。   铁路方合理做法是,在初次劝阻时记录行为人身份,在二次违规后立即通报乘警介入。   因此,铁路方需在现有权限框架内优化处置流程,不能以“无执法权”完全免责。   3、乘客遭遇持续性滋扰时,是否必须待劝阻无效后才能报警?现场处置权限如何界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   任何公民发现违法行为均可直接报警,无需以“劝阻无效”为前提。12306回应中“若多次劝阻无效可报警”的表述,容易误导公众认为需先穷尽内部救济,实则影响行使合法权利。   但实务中,现场取证较难,乘客自行报警面临三重障碍,一是,取证难,手机录像可能被抢夺或引发冲突;二是,举证难,噪音分贝、持续时间等专业证据难以固定;三是,介入难,乘警未随车执勤时,下一站民警登车需时间,违法行为可能已终止。   因此,乘客有权随时报警,铁路部门需升级技术手段弥补处置滞后性。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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