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位来自国外的网红为了拍视频火,在街头玩起了危险的“测试”,她和同伙随便指着无辜路人就喊“小偷”,拍下人家错愕的反应,美其名曰“测中国治安”。更早前,她还故意在各地街头摸陌生男性大腿、往人身上靠,拍所谓“测中国男人”视频。这些带侮 辱性质的“恶作剧”视频在外网播放量轻松过百万,被一些人不怀好意地剪辑,用来抹黑,引发热议。网友怒斥:别把“流量密码”建立在践踏他人尊严和抹黑国家形象上,越界玩火,法律等着你! 据法治进行时7月18号报道,2025年7月,哈萨克斯坦籍网红与其团队在街头实施两项争议行为。 一是,虚构指控,随机指认路人为“小偷”,拍摄对方反应,宣称“测试中国治安”; 二是,不当肢体接触,在上海、广州等地故意触摸陌生男性腿部、倚靠对方肩膀,制作题为“测试中国男人”的视频。 相关视频发布于境外平台,单条播放量超百万,引发国际网友讨论。部分评论将视频内容曲解为国内社会“缺陷”,衍生出抹黑国家形象的二次创作。 报道指出,该团队未获得被拍摄者同意,且行为已触发法律风险。 对此,有网友说,测试治安?测试底线还差不多!当街指着无辜路人喊小偷,万一遇到暴脾气的引发冲突,后果谁担?这根本不是娱乐,是蓄意制造社会矛盾,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说,被拍路人别沉默!哪怕视频打了码,通过衣着地点也能锁定身份。联合起诉后申请限制网红入境,让她永远丢了中国市场,这才叫打蛇打七寸。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怎么看待? 1、涉事网红到底能否适用中国法律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从条款来看,无论是刑事责任、治安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只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除特殊主体外,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涉事网红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其制造的有争议的行为均发生在广州或上海等地,依法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追责。 2、网红的“测试”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社会实验”,还是具有违法性的“诬陷及骚扰”? 《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在合法范围内选选择行使或不行使以及采取自由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均应当保持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不以伤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本案中,涉事网红当众虚构路人“盗窃”属故意捏造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可处拘留或罚款;若导致被诬陷者遭群体围攻、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可能触犯《刑法》第246条诽谤罪,但需符合“情节严重”要件。 涉事网红针对男性故意摸腿、靠肩等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其行为明显属于骚扰行为,违背他人意愿的肢体接触侵犯身体权,可追究民事责任;若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规定,对涉事网红采取拘留及罚款处罚。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涉事网红的行为或同时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且各项责任并行不悖,可同时主张。 3、法律责任应由网红个人承担,还是扩展至拍摄团队及发布平台?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涉事网红本人作为策划执行者,承担首要责任,但拍摄者、剪辑者若明知内容违法仍参与,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中,相关方亦构成共同犯罪或违法,也应共同追责。 同时,对于发布平台,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若视频经举报后,发布平台未及时删除,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涉事网红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当事人受伤损伤,还造成了国家形象受损,受害当事人依法可以采取自诉、报案、诉讼等方式维权,而国家形象受损的问题,则可以由检察院等公益机关诉讼维权。 对此,大家怎么看?
台湾网红又来黑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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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udududxhdgv
一有啥想说的,去找知心姐姐。 2。视频都快放烂了。外网评价。中国男人的保守。中国女人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