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李女士交了5000元定金,让厂家给她排产,系统显示九个月后能够提车。在第八个月时,她要出差,查看了车辆的近况,发现还有四至七周可以提车,于是就放心地去出差了。 可是在出差期间,服务人员联系她,说可以到店提车。她左右为难,称自己正在出差,对方告诉她,公司有一项延迟服务,她可以申请延期一个月。于是李女士就在系统上操作了,本想出差回来就可以去提车,谁知道,对方却告诉她车子已经转给别人了,让她在这一个月内把尾款21万7900元交齐,厂家再给她重新排产。 李女士很不高兴:“你明明答应了延期一个月,可我回来,你却把车转给别人了,还要让我交齐尾款才重新排产?”而厂家的工作人员却口径一致:要么李女士放弃5000元定金,要么交齐尾款重新排产,别无他法。 据都市报道8月28日报道,李女士在2025年3月11日的时候,就在4S店试了1台小米汽车,她觉得不错,就在APP上交了5000元,开始让厂方帮忙排产。 系统上显示需要36周才能提车,算下来也就需要九个月,也就是年底的时候才能取车。 不过,李女士随时都会查看一下系统上的信息有没有变,生怕错过了取车的时间。 就在李女士8月份准备出差的时候,她又点开系统看了一眼,发现上面显示的是还有四到七周就可以提车了,这样看来她不需要等到年底。 因此,她就放心大胆地去出差了,因为出差的时间也就那么个把星期,回来是来得及提车的。 可就在她出差的这期间,客服给她打了电话,让她去4S店提车。 李女士又惊喜又恍惚,自己还在杭州出差,怎么回去呀?这该怎么办呢? 李女士显然不知道怎么处理,但客服人员给了她一个弹性的办法,就是让她可以申请延期一个月。 李女士太高兴了,觉得公司的规章制度很不错,在自己两难的情况下,还能给出这样近人情的条例,于是赶紧就在系统上申请了延后一个月提车。 这期间李女士把手头的事情高效地处理完后,就急急忙忙赶回了河南洛阳,准备去提自己心心念念的车。 可是当她抱着钱来准备提车时,店员却告诉她:“不好意思,您没有按时来提车,车子已经转让给了下一位顾客。” 李女士猛地一惊:“不是说好了可以延迟一个月吗?我还没有到一个月时间就来提车,怎么车子就给别人了?你们怎么这么不讲信用?” 店员表示:“您在我们这里只是试驾,您的订单是在APP上下的,也只是在我们这里提车。您怎么和客服沟通的,我们一概不知呀,您也没有理由找我们负责。” 最后李女士直接拨通了客服电话,向他们讨要说法:“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我的车子怎么给别人了?” 对方专业地回答了李女士的提问,认为当时沟通的时候,李女士自己同意延后一个月的,而现在延后一个月并不代表车子就会给她放在店里等那么长时间,而是保证她交的这5000元定金还有效,他们还会继续给她排产,不过还有附加一条,就是她得把尾款21万7900元全部交齐才能给她排产。 李女士震惊了:“哪有这样霸道的条例?你让我再等一个月,我也认,怎么再等这一个月,你还得让我把尾款交齐呢?难道你们是怕我跑单,还是以为你们的车子有问题?” 对方也振振有词地告诉李女士:“怎么可能有问题呢?您的车子到了,您要试驾、要验车、要交保险等等,这一切我们都会陪同您走完,中间任何一个环节有问题,我们都会负责到底的。” 不过李女士还是认为对方的这种要求过分了:“我凭什么没见到车的时候就要全额交款?另外,我如果不继续排产,他们就视同我的5000元定金作废,这更是让我纠结到底还买不买这辆车的决定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定金的性质与退还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在李女士的事件中,她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并等待提车,是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而厂家在李女士申请延期提车且未到期的情况下,将车辆转卖他人,属于收受定金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李女士不能实现购车的合同目的。 所以,李女士有权要求厂家双倍返还定金,厂家以“放弃定金”作为选项之一是不合法的,李女士不应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2、“延期提车”约定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厂家事后称“延期仅保证定金有效、需交尾款才重排产”,属于单方变更约定。 因为之前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延期一个月提车,厂家单方面改变约定内容,且未与李女士重新协商一致,这种变更对李女士不具有约束力。 除非厂家能证明在变更约定时与李女士再次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应按照之前约定的延期一个月提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这件事,大家如何看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8月22日报道。
洛阳,李女士交了5000元定金,让厂家给她排产,系统显示九个月后能够提车。在第八
人间烟火栈
2025-08-29 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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