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70岁黄大爷散步时到健康管理中心借厕所,20分钟后店员发现异常,老板和

梅姐说法 2025-09-15 14:07:26

广东佛山,70岁黄大爷散步时到健康管理中心借厕所,20分钟后店员发现异常,老板和店员撞门、打120,可黄大爷还是因心脏骤停而离世。法医确认是意外后,家属认为商家没保障安全,索赔21万余元。商家称已尽救助义务,一审驳回了诉求,家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70岁的黄大爷在散步溜达时,突然肚子一阵闹腾,内急得不行。 黄大爷抬头一看,哟,前面有家健康管理中心,他赶紧三步并作两步走进去,跟前台店员说:姑娘,我实在憋不住了,能借个厕所不? 店员瞧着大爷年纪大了,出去找厕所肯定不方便,就笑眯眯地说:大爷,您别着急,厕所在那边,我带您去。说着就领着黄大爷到了厕所门口。 黄大爷连声道谢,自己就进去了。店员也没多想,接着忙自己的事去了。 可这一忙,就过了20分钟。店员整理东西的时候,突然想起来,那借厕所的大爷咋还没出来呢? 她感觉不对劲,赶紧跑到厕所门口,使劲敲门,扯着嗓子喊:大爷,大爷,您没事吧? 可敲了半天,喊了半天,里面一点动静都没有。 这时候老板也听见动静赶过来了,两人凑到门缝一看,只能看到地面,啥情况也看不清楚。 老板急得一边让店员赶紧打了120,一边四处找工具撬门。老板找了个铁棍,和店员一起使劲撞门,费了好大得劲,门才终于被撞开了。 门一开,两人都傻眼了,只见黄大爷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一点意识都没有。 店员和老板也都慌了神,但还是强装镇定,赶紧查看黄大爷的情况。 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这时候黄大爷已经没了生命体征。急救人员初步判断,黄大爷是突发心脏骤停才导致离世的。 很快,法医也来了,勘查之后确认是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这事可把黄大爷的家属急坏了,一周后他们指责这家店:你们怎么回事?我家老人在你们这出的事儿,你们没保障好安全,也没及时发现异常救人,必须得赔钱! 说着就拿出一张单子,上面详细地列举着索赔213538.8元。 商家老板赶紧解释:我们可是好心帮忙,大爷来借厕所,我们二话没说就同意了。发现异常后,我们第一时间就撞门、急救,已经尽到义务了呀! 可家属根本不听,坚持要商家赔偿。 商家是否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认为商家没保障安全,导致黄大爷猝死,要求赔偿,这背后的法律逻辑是商家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商家允许黄大爷借用厕所,这是正常的助人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黄大爷猝死是自身突发心脏骤停导致的,这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商家在发现黄大爷长时间未出厕所后,及时撞门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从主观方面看,商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希望或者放任黄大爷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也不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过错。 所以,商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呢? 家属觉得商家没保障好安全,这涉及到商家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康管理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的人员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限度的。 黄大爷借用厕所期间突发心脏骤停猝死,这是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 商家在黄大爷进入厕所时,无法预见其会突发疾病,在发现异常后,积极采取撞门等救助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能因为黄大爷在商家场所内发生意外,就无限扩大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一审驳回家属诉求,其依据主要是基于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准确认定。 在侵权责任方面,经过审理查明,商家不存在侵权行为,黄大爷的死亡与商家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商家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不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家属哪能甘心,又上诉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商家有过错,而商家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在发现异常后积极救助。 所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终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商家好心好意借厕所,出事后还积极救助,家属倒好,不依不饶地索赔。这家属有点太不讲道理了。 人家又没做错什么,凭啥要赔这么多钱呢?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大象新闻 70岁老人借用商家厕所时猝死,家属索赔20余万元,法院:驳回!)

0 阅读:28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