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男子像往常一样在超市门口收拾菜摊,突然一声巨响,身旁十米高的大树连根拔起,重重砸在他身上。经诊断,男子腰椎多处骨折,住院时间长达85天,落下九级伤残。事后,男子了解到,住建单位早已将树木养护外包给园艺公司,合同明确管护期间事故由公司全责,园艺公司主动赔偿了1.84万元,但男子认为远远不够,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要几十万赔偿。法院这样判决。 据极目新闻9月15日报道,2023年6月16日清晨,当地天色阴沉,风力渐强,此前已经连续下雨有半个月。 菜农张大山(化名)像往常一样,在县城某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摆摊卖菜,这里是附近居民日常采买的聚集地,虽然偶尔有城管人员巡查,但张大山为了生计,还是选择在此经营。 突然,风力加剧,空中雷声隐隐,张大山正低头整理菜筐,忽然听到一阵“咔嚓”巨响,身旁一棵约十米高的大树猛然倒伏,粗壮的树干和茂密的枝叶瞬间将他压倒在地。 周围群众惊呼着上前救援,有人连忙拨打120和110,张大山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他的身体有多处骨折。 此后,他住院治疗长达85天,经历了多次手术和康复训练。 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张大山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这意味着张大山不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还需长期接受康复治疗,家庭本就拮据,高额的医疗费用更让生活雪上加霜。 张大山出院后,开始寻求法律帮助,他了解到,事发地点的树木属于市政绿化范围,便首先找到当地住建部门,但住建部门表示,该路段的树木管护工作已通过公开招标外包给了一家园艺公司。 进一步调查发现,2020年,住建部门与园艺公司签订了一份《绿化管护采购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管护期间因树枝断裂、大树倒伏等引发的安全事故及赔偿,由园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张大山找上门,索要医疗费等赔偿。 但园艺公司认为,事发当日当地确有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且公司日常有巡视记录,已尽基本管理义务,仅人道主义补偿1.8万余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大山将住建部门与园艺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庭上,面对张大山的起诉,住建部门及园艺公司作出了如下抗辩: 住建部门认为,其已通过合同将管护责任转移给园艺公司,且合同明确约定事故赔偿由企业承担。 园艺公司则主张,树木倒伏是因连续大风暴雨导致,属于自然灾害,公司无法完全预见或避免。而且,张大山在树下摆摊的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也要担责。 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树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涉案树木位于市政公共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有义务负责对该等树木的养护管理。 经查证,住建部门与园艺公司签订的《绿化管护采购合同书》,约定管护期间因树枝断裂、大树倒伏引发的安全事故及赔偿,由园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该条款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方式,且绿园公司作为专业绿化养护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承担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园艺公司应当被认定为涉案树木的实际管理人,住建部门虽为树木管理单位,但其通过合法程序将管理职责委托给专业机构,且在选择承包人时审查了相关资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过错层面,法院指出,园艺公司作为专业绿化养护机构,应当对树木管护负有高度注意义务。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事发前当地已连续15天出现大风降雨天气,风力较大。 证据显示,园艺公司仅进行了日常巡视,未能提供针对恶劣天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记录,如对树木进行加固、设置警示标志或临时封闭危险区域等。 园艺公司作为实际管理人,辩称树木倒伏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连续大风天气虽然属于自然现象,但园艺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能够预见树木倒伏风险,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 张大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连续大风降雨天气情况下,仍在树木下方长时间停留经营,对其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考虑到事发当天风力较大,且张大山已在当地生活多年,对当地气候特点应当了解,故认定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基于上述,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认定由园艺公司承担80%的责任,张大山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张大山损失为29.8万元,扣除园艺公司已支付的1.84万元,判决其赔偿张大山22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广东韶关,一男子像往常一样在超市门口收拾菜摊,突然一声巨响,身旁十米高的大树连根
洋仔说法
2025-09-16 1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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