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 一女子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因生育困难,和丈夫去某医院做试管婴儿治疗,

洋仔说法 2025-09-17 17:46:32

河南郑州, 一女子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因生育困难,和丈夫去某医院做试管婴儿治疗,成功培育并冷冻了数枚胚胎,首次移植虽未成功,但准备积极做第二次尝试。不料,丈夫因一场意外不幸离世。女子悲痛之余,决定完成胚胎移植,留住两人的爱情结晶,作为对丈夫最好的纪念,却遭医院以“单身女性不能做移植”、“不利于后代的成长”为由拒绝。   协商无果后,女子选择诉诸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温暖而有力的判决。   据纵览新闻9月16日报道,吴明(化名)与张丽(化名)是一对普通夫妻,两人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唯一的遗憾是始终未能自然生育子女。   经过多次检查,医生建议他们尝试辅助生殖技术。   2023年12月,夫妻二人满怀希望来到郑州某知名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签署了《自愿接受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等一系列文件,正式开启了试管婴儿治疗之路。   2024年1月14日,医院成功获取了6枚受精卵,其中1枚被冷冻保存,另外5枚继续培养至囊胚阶段,最终形成3枚优质囊胚。   随后,两人进行了第一次移植,但未能成功妊娠,夫妻二人并未气馁,计划在2024年5月进行第二次移植。   吴明甚至在日历上圈出了移植日期,笑着对张丽说:“这次一定会成功。”   然而命运无常,2024年5月10日,吴明因突发意外不幸离世。   张丽在巨大的悲痛中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想起尚未完成的胚胎移植计划,心中重新燃起一丝希望,她渴望通过移植剩余的胚胎,留下与丈夫共同的爱情结晶。   张丽找到医院生殖中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胚胎移植手术。   但医院方面却明确拒绝:“您现在属于单身状态,不符合国家关于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的规定。单身妇女生育不利于后代成长,我们无法操作。”   但张丽认为,这些胚胎是她与丈夫共同留下的唯一生命印记,且双方此前已完全知情并同意移植,医院单方面终止合同,既违背了丈夫的遗愿,也侵犯了她的生育权。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丽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继续配合完成胚胎移植服务。   法院这么判决!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法院指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吴明与张丽共同与某医院签署了一系列知情同意书,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024年3月首次移植未成功后,双方均未解除合同,应视为合同关系持续存在。   吴明生前与张丽共同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对第二次胚胎移植具有明确意愿,这一意思表示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配合医疗准备等行为得以体现。   如今,医院单方面中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吴明虽然去世导致合同履行出现特殊情况,但张丽作为合同相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医院援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中“禁止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认为张丽现状符合“单身妇女”范畴,不符合继续履行条件。   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该规范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属于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基本权利的依据。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张丽的"单身"状态系因丈夫意外去世导致,与非婚单身存在本质区别,其与吴明在世时已共同表达生育意愿,并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了特定胚胎。这种情况与规范旨在防止的“非婚生育”有显著不同。   第三,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张丽与吴明的婚姻关系持续至吴明去世,双方生育意愿明确,仅因意外事件导致移植未能如期进行。若机械适用“单身妇女”条款,将导致明显不公。   此外,医院主张继续移植违反社会公益和保护后代原则。   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张丽通过胚胎移植生育子女,与自然生育中的“遗腹子”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相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个体正义本身就是社会公益的重要体现。   第二,本案中,张丽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抚养能力,而双方父母均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支持并承诺共同抚养。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单亲抚养必然不利于子女成长。   ……   综合考量,医院拒绝移植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了公民生育权,也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张丽完成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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