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在繁华闹市街头,周女士竟被一陌生男子强制猥亵。 11月12日,西安的周女士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今年3月31日晚9点40分左右,陕西西安的周女士穿着粉色毛衣和牛仔裤,走在柳鸣路回家。纺织城地铁站附近人来人往,可周女士没料到被蒋某某盯上并尾随近百米! 蒋某某因酒后起了邪念,突然追赶上后,就扑倒了周女士。他上去就要用嘴亲吻周女士,还试图脱她裤子,这行径简直令人发指。 周女士拼命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咬破了蒋某某的嘴,自己右胳膊肌肉也拉伤了,她大声呼救,蒋某某害怕了,这才逃走。 第二天,警方因为周女士嘴里有蒋某某的血,很快就抓获了他。 周女士被诊断出唇挫伤等伤情,还遭受了944.43元医疗费损失,这事给周女士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她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乱。 法院认为: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强行猥亵,这明显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必须得惩处。 不过,蒋某某到案后如实说了自己的罪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而且他还自愿认罪认罚,这又能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判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从2025年4月1日到11月30日,还得赔偿周女士944.43元经济损失。 可周女士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她觉得刑期太短了,已经提交了抗诉申请,想以强奸未遂罪让蒋某某量刑。 这起事件,核心争议点就是判决是否合理,周女士以强奸未遂罪抗诉有没有道理。 周女士遭受了那么大的伤害,觉得八个月刑期太轻,想通过抗诉争取更重的刑罚,这能理解。 蒋某某酒后犯下大错,到案后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觉得自己有从轻从宽情节。 判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蒋某某在公共场所强行猥亵周女士,符合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 但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蒋某某虽不是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也能依法从轻。 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所以综合这些情节,才判他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周女士以强奸未遂罪抗诉,能成功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蒋某某虽然有脱周女士裤子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表明他有强奸的完整故意和进一步实施强奸的行为,所以认定强奸未遂证据不足,周女士抗诉理由不太充分。 信息来源:西安一男子闹市街头强制猥亵女性获刑8个月,被害女子:咬破他的嘴反抗,才没得逞 2025-11-13 10:19·潇湘晨报·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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