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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张女士的女儿离世,悲痛中委托亲戚买了双人合墓,亲戚代签合同后张女士转账

湖北武汉,张女士的女儿离世,悲痛中委托亲戚买了双人合墓,亲戚代签合同后张女士转账付款。多年后张女士身体恶化,欲确认合墓使用权时遭陵园拒绝,理由是合同非本人签字。张女士出示转账凭证却因亲戚不配合陷入僵局,最终将陵园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陵园行为违法,判决张女士享有使用权。 (来源:浪涨新闻) 张女士独居多年,女儿是她生活的全部重心。女儿突然离世,处理后事时,她手抖得连火化同意书都签不了,只能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塞给侄子,让他去陵园办双人墓。 侄子拿着她的授权书在陵园签了合同,张女士当天就把三十万墓款转了过去。她特意选了靠湖的位置,想着百年后能和女儿一起看荷花。 此后每年清明,她都带着女儿爱吃的桂花糕去扫墓,坐在墓碑前说上半天话。 可当她拄着拐杖去陵园办手续时,工作人员却翻出合同说:签字的是您侄子,按规矩得本人签字才生效。她掏出手机展示转账记录, 对方却说:钱是您转的,但合同主体不对。她打电话给侄子,对方支支吾吾说在外地出差,再打就关机了。那天她坐在陵园门口哭了半小时,路过的人都绕着走。 回家后她翻出所有凭证,发现合同里确实写着"需本人签字确认"。可她当时连下床的力气都没有,怎么签字? 侄子明明拿着她的授权书,陵园当时也没提出异议。她越想越气,找律师写了起诉状。 开庭那天,她穿着女儿生前买的红毛衣,把病历和转账记录摊在法官面前:我活不了多久了,就想和女儿葬在一起,这过分吗? 陵园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61条,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但本合同明确约定需本人签字,这属于特别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 他们还拿出格式条款说:这是行业规定,所有客户都这么签。 张女士当场反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陵园将"本人签字"设为生效要件,实质是剥夺消费者委托代理的权利。 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母女合葬是传统伦理需求,陵园拒绝办理违背基本人伦。 法官调取了侄子的证言,侄子承认当时带着张女士的授权书,陵园工作人员审核后才让他签字。 陵园的格式条款看似合法,实则与上位法冲突。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陵园将"本人签字"设为生效要件,却未在签约时明确告知代理无效,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 在传统文化中,生同衾死同穴是重要伦理诉求。现代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合葬权,但《民法典》第8条的公序良俗条款,也为这类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 张女士拿到判决书那天,陵园经理带着工作人员上门道歉。他们不仅当场办理了手续,还承诺免费刻碑。张女士摸着墓碑上女儿的名字说:早这样多好,何必打官司。她不知道的是,这场官司已经推动武汉出台新规,要求殡葬服务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法院认为,陵园在签订合同时已接受代理行为,事后以格式条款否定合同效力,属于恶意抗辩。 最终判决张女士享有合墓使用权,并责令陵园三日内办理手续。 合葬是个人自由,陵园不该设置障碍。 应该建立殡葬服务备案制,要求陵园将合同条款报民政部门备案,对显失公平的条款及时纠正。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当格式条款与基本伦理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人性需求。 陵园机械执行规定时,有没有想过失去女儿的母亲有多痛苦? 合葬是文化传统,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人性需求,不能让格式条款成为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