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支付的扶贫款能否计入电站项目工程的建设成本?
背景:
A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的建造。
2017年8月, A公司在某县拟投标建设光伏电站,当地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关于申报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报名条件》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均采取全部光伏扶贫模式。装机1万千瓦需带动贫困户334户为基数,申报带动贫困户上限封顶500户,由报名企业自行承诺,每户每年3,000元,连续扶贫20年,起始时间为省能源局正式批复为准。扶贫效益资金按要求时间汇入指定账户。
A公司中标取得了30兆瓦的建设资格,为此支付了首期3年扶贫款1,350万元(30兆瓦指标×500户×每户3,000元×3年=1,350万元)。
解答:
我们理解,根据背景资料,该扶贫支出为取得光伏电站建设权的必要支出,如果没有获得电站建设项目则无需支付,如果不承诺支付该扶贫支出则不可能获得光伏电站建设权,因此可作为光伏电站建设成本,而不是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根据报名文件的要求,A公司在光伏电站投入发电运营后需要定期、定额支付扶贫效益资金到指定账户,该事项属于企业承担的一项现时义务,同时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应当在光伏电站投入运营时将未来20年需要支付的扶贫款进行折现测算并确认为一笔长期应付款,而不是于每期预提扶贫费用或者在支付扶贫款时确认成本费用。
我们注意到,本案例中A公司现已支付了3年的扶贫款,则还需将未来17年的扶贫款折现,并将折现值计入电站的建设成本。
即,运营期内每年需支付的定额资金与建设规模相关,一旦进入运营期即应支付固定的金额,与光伏电站的运行效益无直接联系,且承诺支付该项扶贫款是企业获准开展该项目的前提,因此该项义务更多地是与项目建设相关而不是与运营相关。如果在建设期间内是否支付款项还存在不确定性,那么至少应在正式进入运营期时就要将未来需支付的扶贫款的折现值确认为负债并增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了。
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负债这两个基本会计要素的定义来分析:
1、负债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如前所述,该项扶贫款的支付义务是源于取得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权(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且支付该扶贫款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企业。
企业在获得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权之后,最晚在运营期开始之后,就相应承担了该项扶贫款支付义务,因此属于企业的现时义务。
另外,未来每年需支付的扶贫款是定额的,因此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该项扶贫款支付义务在企业在获得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权之后,最晚在运营期开始之后,即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列入资产负债表。
2、资产的确认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如前所述,运营期内支付扶贫款是获得项目建设和运营权的必要前提,因此属于资产成本的必要组成部分(为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必要支出),满足资产成本的构成条件。将该负债的折现值加入到资产成本中后,整体上该项目仍有盈利,表明该项支出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扣除扶贫款后的净利润)日后归企业所有,企业能够控制该经济利益。同样,该成本的金额是可以可靠计量的,因此满足确认为资产成本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