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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提高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中央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最高达35%,主要是烟

近期,国家提高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中央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最高达35%,主要是烟草企业和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一般竞争型企业比例为30%;其他企业为20%,包括政策性企业、小微企业暂时免缴。这项政策对资本市场会产生什么深刻影响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国有资本收益是怎么收取的。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一般以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为核算单位,也就是两个文件中提到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 2014年时,很多中央企业的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近年来,随着股权多元化改革,一些已转化为国有全资公司,如南方航空集团;一些新成立的央企集团,如稀土集团、物流集团,也采取了国有全资公司的形式。这些国有全资公司虽有多个国有股东,但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过多年改革,中央企业的主要资产与业务已注入上市公司,如今中央企业主要由上市公司组成。例如,华润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数量最多,达21家,其次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18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中国宝武、中国航天科技、中国中化均为14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于上市公司,目前约占80%。因此,央企集团需要统筹旗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以满足财政部对利润上缴比例的要求。 那么,中央企业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含上市公司)如何上缴红利? 按照规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和其他股东意见等因素。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分红比例需由股东会确定,并非由国有股东单独决定。因此,必须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同时听取管理层的建议。 其他股东一般都希望增加现金分红,以提高投资收益率,特别是收益型投资者。管理层往往希望将更多未分配利润留存企业,以增强财务弹性——这样,当有新项目需要投资时,无需另行募集资金。但过多资金留存企业,容易造成盲目扩张,形成低效无效资产,还可能引发腐败。 此外,若上缴利润不足,也无法达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相关文件还明确要求,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收益上交水平。 近年来,中央企业开始注重市值管理,其中,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已成为一项既定政策。从这一角度来看,财政部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将会更加促使中央企业要求上市公司上缴更多现金红利,进而改变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更多国企改革话题,请关注老吴新书《国企改革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