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62岁老人长期有抑郁情绪,总觉得活着没意思,两次选择了断生命。第一次他割了腕,但被家人及时发现,赶紧送去就医。经过全力救治,老人没事了,医生千叮咛万嘱咐,让家人可一定看好他,别再出这事了。可第三天,老人第二次选择自尽,从楼上跳了下来,发现时为时已晚。老人走了,家属却不干了,指责院方没尽到看护义务,起诉索赔152万元。
宁波62岁的陈某,本来到了安享晚年的年纪,可却常年受到情绪的困扰。
他每天都觉得自己压力很大,做什么事都提不起兴趣,生活中一起事物都让他不顺心。
这两年来,这种情绪越来越严重,家人陪同去过多家专门门诊,但都没有取得明显的改善。
2024年的10月,陈某感觉实在挺不住了,他不想再这么难受了,在家里没人的时候,割了腕。
幸亏家人回来的及时,赶紧把他送去了医院。
时间不等人,大夫马上对陈某进行救治,对腕部和颈部都做了缝合。
在大家的努力下,陈某这次被救了回来,并且为了陈某体征能平稳,还把他推进ICU观察。
可没人知道,陈某身体得到了救治,但心理还是不行,陈某那个了结自己的念头,并没有消除。
但是他现在身体很虚弱,什么也做不了。
大夫知道陈某是怎么受的伤,大家反复叮嘱家属,一定要看护好陈某,他的身边千万不能离开家人。
还让家属把他在家吃的药拿来,让陈某继续吃。还给陈某打了针抗抑郁的药。
很快,陈某被转到了普通房间。他的身体恢复的很快,情绪上却没有任何好转。
看陈某伤势好了很多,家人挺高兴,一时高兴却忽略了大夫的叮嘱。
仅仅过了三天,家属就出现了疏忽大意,中午的时候,家属没在陈某身边。
陈某一个人在房间里,他再次被情绪压垮,了结自己的执念又让他付出了行动。
他走的窗户边,把窗户上的限位器用力掰开了他爬上窗户,没做犹豫,朝地面一跃而下。
院方赶紧对陈某进行抢救,但已经太晚了,陈某伤的太重,没能救回来。
面对陈某用这样的方式离世了,家属既悲痛欲绝又恼羞成怒,他们把出现意外的责任全部归咎于院方。
家属认为,院方没有尽到看护责任,直接起诉了对方,要求赔偿因陈某离世造成的各项损失152.8万多元。
在审理阶段,陈某家属认为,院方在明知道陈某有重度的抑郁情绪,并且有明显的自 尽的倾向。
院方应当预见到这个风险,采取约束、隔离等必要的保护性安全措施才对。
但是,家属认为对方没有做到这些,才导致陈某出现了意外。
所以,他们认为院方有过错,要求做出赔偿。
但并不是谁出人命谁就有理,院方对家属的指控做了反驳。
院方指出,自己是综合性医院,对陈某做的是外伤治疗,并不干预陈某的精神状狂。
楼房在窗户高度,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角度方面,都是符合相关标准的。
自己不是心理健康专科机构,没有必要达到他们那样的要求。
还有,对陈某进行二级护理,每两小时巡房一次的护理过程,也完全符合规定。
并且对家属多次下达过加强陪护的医嘱,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
陈某是强行推开限位器跳下去的,这属于极端的行为,已完全超出了院方的合理预见和防护范围 。
因此,院方认为自己对陈某的诊疗过程 与陈某意外离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家属正是依据这项条款向院方提出的索赔。但是院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要看他是否存在过错。
院方作为综合性医院。硬件设施符合规定,对陈某的诊治过程也是正确的,陈某的极端行为也超出了院方的预见性和防护范围。
因此,医院对陈某出现意外不存在过错。
最终判定,院方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家属认为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传开后,引来了网友们的纷纷评论,
有人为陈某惋惜,说他年纪大了,却得这样的病很可怜,没有安享晚年。
也有人提到陈某的家属,说明明是他们的疏忽大意,自己没尽到看护义务才是导致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怎么好意思让院方承担责任。
还有人说,院方应该对陈某家属提出反诉,这不是摆明了在碰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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