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男子从小父母离婚,从此父亲失联,他跟随母亲生活,母亲累弯了腰把他养大,男子本以为和父亲再无关联。不料,失联了20多年的父亲突然去世,男子坚决不肯在遗体火化手续上签字,导致父亲遗体一直停在殡仪馆,四个姑姑状告侄子。男子:我没有这个父亲。
20多年前,小华的父母感情破裂离了婚,自打那以后,父亲就跟人间蒸发似的,再也没出现过。
没有电话,没有音信,更别提抚养费了,一分钱都没出过。
小华的母亲一个人扛起了所有,既要上班挣钱养家,又要拉扯孩子,日子过得紧巴巴。
为了多挣点钱,她什么脏活累活都干,腰累坏了也舍不得去医院看。
小华从小把这些苦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对父亲的怨恨就像扎了根一样,一年比一年深。
这么多年过去,小华早已习惯了没有父亲的生活,跟母亲相依为命,日子虽然苦但也熬过来了。
谁能想到,父亲再出现时,竟然是一具冰冷的遗体。
警方找到小华,告诉他父亲去世了,遗体需要家属认领火化。
同时还有小华的四个姑姑,他们也希望侄子能尽最后的义务,让他的父亲入土为安。
对姑姑们来说,弟弟死了她们难过,想着赶紧把遗体领回来好好安葬。
可问题是,小华作为直系血亲,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火化手续得他签字才行。
可小华的态度非常坚决:我不签,这个人20多年杳无音讯,我没这个父亲,我也不认。
四个姑姑急坏了,弟弟的遗体老停在殡仪馆也不是个事,每天需要拿钱不说,事总得有个结论吧。
没办法,4个姑姑一纸诉状把小华告到了法院。
这可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明面上是什么祭奠权、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实际上,是埋在儿子心里20多年无法诉说的痛。
法官去找小华聊,想听听他到底怎么想的。
小华一开口,委屈和愤怒就压不住了。
他诉说了母子二人生活的艰辛,他离婚后一走了之,一分钱没给过。
母亲累的浑身是病,他在外头逍遥自在20多年,现在死了,想起有我这个儿子了?凭什么!
说着说着小华红了眼眶,20多年的苦水一股脑倒了出来。
在他看来,只要自己在火化手续上签了字,就等于原谅了这个不称职的父亲,这口气他咽不下去!
法官很共情: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你恨他,是因为他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
这确实是他亏欠你们母子的,道德上、情感上他都该被指责。
但是,不签字导致遗体一直不能火化,这事从法律上讲,侵害了4个姑姑,作为近亲属的祭奠权。
子女对父母的遗体,是有善后义务的,这不是你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是必须履行法律问题的。
小华其实是怕签字,就是认输了,就是原谅。
法官解释:签字只是履行法律义务,完成一个仪式,让活着的人安心,让死去的人入土。
不代表你原谅了他,也不代表你承认他是个合格的父亲。
恨归恨,事归事,两码事。
你再恨他,把他遗体扔在殡仪馆不管,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
毕竟4个姑姑是你父亲的亲姐妹,她们想让自己弟弟安葬,这个要求不过分。
小华沉默了很久,最后终于点了头。
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
小华同意配合在火化手续上签字,但他明确表示,自己不参与任何丧葬事宜。
丧葬费一分不出,说白了就是我给你签这个字,但其他的事跟我没关系。
4个姑姑也爽快,她们承担全部丧葬费用,负责把弟弟安葬好。
这个案子说到底,表面上是法律纠纷,骨子里是一段破碎的亲情留下的烂摊子。
法律可以强制你签字,但没法强制你不恨。
有意思的是,法院的调解,最后达成了一个微妙的结果。
小华履行了法定义务,但拒绝了情感上的参与,他不出一分钱,不办一桩事。
这种法律上的配合、情感上的切割,恰恰说明了法律在家庭伦理面前,那种无力又必须存在的状态。
我们常说血缘关系是最天然的纽带,可现实中,血缘有时候也是最脆弱的。
一个父亲对儿子20年不闻不问,等于亲手剪断了这根纽带。
等他死了,儿子不愿认领遗体,从情感上说一点不奇怪。
但法律要维护的是最基本的秩序,哪怕你再恨,死者的遗体也需要处理,生者的祭奠权也需要保护。
《民法典》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华拒绝在父亲遗体火化手续上签字,导致父亲遗体无法正常火化。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姑姑们对父亲的祭奠,侵害了姑姑们基于近亲属身份所享有的相关权益。
因此,小华姑姑们有权维护死者遗体相关权益,要求小华履行相应义务。
总之,这事凭法律,也凭良心,有些事,你可以不原谅,但你不能不做。
签字火化,不是为了那个不称职的父亲,是为了让活着的人不再被这件事困住。
小华没去参加葬礼,这个结局不算圆满,却已是最好的结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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