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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湖北恩施,女子和男人自由恋爱后,生下女儿,一直由女子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湖北恩施,女子和男人自由恋爱后,生下女儿,一直由女子抚养,12年后,男子才和女子结婚,但是婚后8年,两人又过不下去离婚了,并且约定:男人没有抚养过女儿,以后老了,女儿也不需要为他养老。后来,男人老去,身体不好,他要求女儿每月给他1500元生活费,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了女儿每月支付500元,女儿不愿意,提起上诉,说出的理由,让所有人都惊呆了,而法院却不予支持。

当年男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孩的母亲,两人属于自由恋爱,只是非婚生下了女孩。

女孩出生后,男子基本没管过,一直是由女孩的妈妈独自抚养长大。

到了女孩12岁,在旁人劝说下,女孩妈妈才和男子领了结婚证,虽然名义上成了夫妻,但两人实际上还是各过各的,女孩依旧跟着妈妈生活。

这段婚姻勉强维持了8年,两人还是离婚了,离婚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女儿从小到大都是女方一个人抚养,男方没尽过当爹的责任,所以以后男方老了,也不能要求女儿给他养老。

在法庭上,男子自己也承认确实没养过女儿。

离婚后男子日子越过越差,多次住院,身体垮了干不了活。

在他64岁时,每月只有100多块养老金,没房没收入,只能借住在哥哥妹妹家,实在没办法,他把女儿告了,要求每月给1500元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男子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女儿应该尽赡养责任。

至于女儿说“你没养过我所以我不管”,法律上站不住脚,最后判女孩每月支付500元。

女儿不服上诉,这次她抛出了一个惊人说法——她说自己是父亲强奸母亲所生,双方只有生物学关系,所以不该赡养。

二审法院没采信这个说法,一来她只拿出一份母亲写的书面证言,还是打印的,母亲也没出庭作证。

二来连报警记录、立案文书这些证据都没有,最关键的是,如果当年真是强奸,孩子妈妈怎么可能还自愿嫁给男子,还一起过了8年?这根本说不通。

至于离婚协议里写的“不用女儿养老”,法院也明确说了: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两个人签个协议就能免除的。

不能因为父亲没尽抚养义务,女儿就不用赡养,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每月500元。

女儿出生12年不闻不问,结婚8年也是各过各的,离婚时自己都承认没养过女儿。

现在老了病了没钱了,回头起诉女儿要赡养费,法律上他赢了,但道义上确实让人不舒服。

很多网友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话糙理不糙——你当年但凡对这个孩子付出过一点,今天女儿也不会这么寒心。

而女儿,从小没爹管,跟母亲相依为命长大,心里的委屈可想而知,法庭上说出“我是强奸所生”这种话,不管真假,能当着这么多人说出来,说明她心里对父亲的恨意有多深。

但恨归恨,法律不讲感情,只讲证据,拿不出一份报警记录、一份医院诊断,光靠母亲一张打印的证言,法院确实没法采信。

更何况母亲后来还自愿嫁给了这个“施暴者”,一起过了8年,这在常识上就说不太通。

法院的判决其实没什么毛病,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硬性条款,不是你签个协议就能免掉的,也不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种交换关系。

法律之所以这么定,是怕那些被遗弃的孩子长大后,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管亲生父母——虽然听起来不近人情,但确实守住了社会最基本的底线,每月500块,说实话也不算多,可能就是老人一个月的基本吃饭钱。

这个案子真正让人难受的地方是:法律给了老人一个结果,却给不了女儿一个公道,她心里那口气,这辈子可能都顺不过来。

《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而这个案子,男子64岁,每月只有100多块养老金,没房没收入,多次住院,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情形。

因此,无论他当年有没有抚养过女儿,女儿作为成年子女,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不用女儿养老”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人协议免除。

法院判每月500元,是在综合考虑老人实际需求和女儿负担能力之后作出的裁量,符合法律规定。

评论列表

虾饺
虾饺 3
2026-06-30 19:57
有抚养才有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