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美的油烟机玩梗张杰#,#美的油烟机玩梗张杰越过职业底线#】6月30日,“美的油烟机”官方账号在一则恶意剪辑模仿张杰演唱会的视频下评论“杰哥需要我上场帮他一下子了……”。同日,“美的油烟机”在评论区致歉。该账号认证主体为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持股60%。#美的油烟机致歉玩梗张杰#
·晨视频记者从律师处获悉:认证企业账号的每一句发言,都是企业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司法实践亦明确,企业对外经营的官方账号,视为企业主体行为,企业不得以“员工私自操作”对抗受害方。
换言之,“美的油烟机”账号的评论,法律上就是美的子公司作出的公开言论。运营人员所谓“个人行为”的解释,在法律层面无法切割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
那么,这句话,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恶搞视频本身已属对张杰演唱会正常互动环节的断章取义和恶意模仿。官方账号在此类视频下留言调侃,客观上起到了放大负面舆论、助推嘲讽的效果。
虽然“玩梗”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诽谤”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帮他一口气”的调侃更接近戏谑而非事实陈述,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亦有考量——但问题的核心在于:官方认证账号不应以公信力为恶意内容背书。
即便不必然构成法律侵权,也明显越过了新媒体运营的职业底线。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