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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0岁男子在医院输液,挂第二瓶时,不经意间抬头看了一下,吓了一跳,输液袋的

云南,30岁男子在医院输液,挂第二瓶时,不经意间抬头看了一下,吓了一跳,输液袋的名字不是自己的,看上去是一个女人的名字,而且已经55岁,他大声喊“护士快过来”,护士一看,的确是换错了,幸好运气,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在医院里,一个30岁的男人坐在输液室挂水,他手背上扎着针,管子连着头顶的输液袋。

第一瓶快滴完的时候,护士过来给换了第二瓶,他没太在意,就靠在椅子上等着药水慢慢往下走。

也不知道过了多久,他无意中抬头看了一眼挂在架子上那个输液袋——这一看不要紧,整个人都愣住了。

输液袋上贴着一张病人标签,上面写的名字压根不是他的,看着像个女人的名字,年龄一栏清清楚楚写着55岁。

他赶紧低头看了看自己手背上的针,又抬头看了看那袋子,确信没看错。

一个30岁的大男人,正输着一个55岁女人名字的药。

他当时就喊了护士过来。护士跑过来一看标签,也傻眼了——确实是拿错了。

也就是说,他第一瓶已经输完了,现在这第二瓶正往血管里灌的,是另一个病人的药。

后来查了一下,标签上写的是维生素C注射液和葡萄糖注射液。

幸好,那个55岁女患者跟他用的是一种药,要是药不一样,过敏也好、药物反应也好,哪一样都能要人命。

事后他后怕地说,要不是药一样,自己就没命了。

这事的可怕之处在于,他是在挂第二瓶的时候自己发现的,也就是说,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医护人员在换药或者巡查的时候核对出这个错误。

护士换第二瓶之前喊过他名字,但也就仅此而已——光听了名字,标签上明明白白写着55岁、女性,都没人看一眼。

输液室里人来人往,那么多病人坐着挂水,护士忙得脚不沾地,这个场景在医院里太常见了,可就是这种“太常见”,最容易出纰漏。

记者后来联系了医院,医务科的人说确实有这回事,正在处理。

办公室的人自己也承认,这是工作中特别大的纰漏,院方表示该道歉道歉,该处理处理,会对涉事护士作出处罚。

其实医院输液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叫什么“三查七对”。

从配药到核对信息到扎针到中途巡查,每一步都有要求,这套东西不是摆着好看的,是以前出过太多事才总结出来的。但到了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就是走个过场。

这次算是运气好,可运气这东西,哪能每次都站在病人这边。

让病人自己发现输错药、自己喊护士来换,这本身就说明问题不小。

一个30岁的男人,身体里流进去的是一整瓶本该属于55岁女性的药水,整整一瓶,250毫升全滴完了,没有任何一个医护人员发现。

最后是患者自己抬头看了一眼标签才喊停的,让病人自己给自己把关,这本身就是最大的讽刺。

有人可能会说,反正药是一样的,维生素C和葡萄糖,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问题根本不在这——问题在于,如果药不一样呢?过敏反应、药物相互作用、剂量不对症,哪一样都能要人命。

这次是维生素C,下次万一换成抗生素、换成降压药、换成激素呢?

医院自己都承认这是“工作中特别大的纰漏”,输液室的护士换药之前喊过患者名字,但也就仅此而已——光听了名字,标签上明明白白写着55岁、女性,性别年龄全都对不上,愣是没人多看一眼。

医院那套“三查七对”的制度,挂在墙上是一回事,落到实际工作中是另一回事。

这次没出事,纯粹是运气好,但医疗行业不能靠运气兜底,病人的命也不是用来测试运气好不好的。

事后道歉、处罚护士,这些都是必须的,但更该想的是:为什么第一瓶挂上去的时候没人发现?为什么整个输液过程中没有一次巡查核对?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查对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护士在输液操作中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55岁女性患者的药液输给30岁男性患者,属于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

虽然因药品相同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医疗机构的行为本身已构成过错。若因此造成患者损害,医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没出事不代表没错,制度执行上的漏洞本身就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