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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遥不可及的天气热搜,国内遍地泛滥的狗患,才是普通人真正的安全噩梦!

重庆近期一起烈性犬致人死亡案的判决结果曝光后,彻底引爆全网争议,无数网友看完只有两个字:寒心!

2024年2月4日下午,重庆彭水。一个叫方某的路人走在路上,突然被两只比特犬扑倒。大狗死死咬住他的左侧颈部不松口,小狗和几只土狗撕咬他的手臂和腿部。法医鉴定结果触目惊心——颈部外伤致外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整个过程,不过短短几分钟。

而这一切的起因是,狗主人宁某想上厕所,嫌两只比特犬在身边打闹太吵,解开了拴狗的铁链。

比特犬是什么狗?攻击性极强的烈性犬,是专门为斗狗培育的品种,咬住就不松口。宁某明知道这种狗一旦脱缰会要人命,却还是松开了铁链。

然后判决下来了。一审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等于一天牢不用坐。

法院的逻辑是什么?宁某有自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电话通知后到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虽然有犯罪前科,属于从重情节,但综合考虑后适用缓刑。

程序上没问题,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但公众的痛点在于——这个定性,公平吗?

嫌狗打闹影响自己上厕所,就把铁链解开了。这跟故意放狗有什么区别?有网友说得直白:你开车,明知刹车失灵还上路,撞死人,叫过失?你持枪,明知保险坏了还对着人扣扳机,叫过失?

养禁养烈犬、主动解除唯一约束、放任两只攻击性极强的动物在公共区域自由活动——这不是一处疏忽,这是多重失控叠在一起。

方某的死状极其惨烈——颈部被咬穿,动静脉破裂,大失血。围观的人谁都不敢上前。等宁某赶回来制止,人已经没了。这不是“不小心”,这是把一颗手雷的保险销拔了,扔在大街上。

我不是说宁某该判故意杀人。但“判三缓三”这种“情节较轻”的量刑,放在一条活生生被撕咬致死的人命面前,轻得让人心寒。

就在去年河南,同样是烈性犬咬死人。高某在羊场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狗笼底部与地面衔接处空隙大,犬只可以轻易逃脱。而且案发前,高某的狗已经多次扑倒、咬伤路人。高某不以为意,觉得不过是赔钱了事。

结果有一天,马某路过,一只狼狗从笼子底部蹿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其当场死亡。法院怎么判的?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同样是烈性犬咬死人,同样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六年半,一个判三缓三。这差距,谁看了不迷糊?

有网友说得更直接——人毒死狗判实刑,狗咬死人判缓刑。这话虽然扎心,但确实戳中了很多人心里的那根刺。

更让人担忧的是,这类事情远不止重庆这一起。就在这几天,湖北咸宁崇阳县,一条流浪犬在6月26日、27日两天内先后咬伤两名儿童。

监控显示,这条狗多次扑向不同的孩子并抓咬。其中一名女童脸部被咬伤。当地政府通报说“深感痛心与自责”,正在全力追查肇事犬只。

你看,从重庆到湖北,从烈性犬到流浪犬,狗咬人的新闻几乎隔三差五就来一条。烈性犬伤人事件频发,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新华网曾评论说,犬只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近年来各地屡有发生,大多是有人饲养烈性犬种、养犬行为不规范所致。归根结底,“狗事”其实是“人事”。

宁某买狗是为了“喂养大后卖钱”。他不是爱狗人士,他是生意人。狗在他眼里是商品,是利润。只是这单“生意”的代价,是方某的命。

法律层面也不是没有动作。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将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遛狗不拴绳致使他人受伤的,可处千元以下罚款乃至拘留。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的,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在完善,这是好事。但你看重庆这个案子——宁某养的是比特犬,在重庆本来就是禁养烈性犬。可禁养目录摆在那儿,他照样买、照样养、照样带出门、照样解开了狗绳。禁养规定在他面前,形同虚设。

说到底,再多法条,管不住不自觉的人。再严厉的处罚,也换不回方某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