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方有老公还主动凑上去,湖北一男子转 8000 块帮情人打离婚官司,本以为能顺利上位,没等婚离成两人先分了手。男子气不过起诉要钱,法院的判决直接让他傻了眼:一分钱都别想要回来。
这事说起来像个段子,却是湖北某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真实判例,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已经正式生效。
当事男子赵某和已婚女子王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本来就是见不得光的地下恋情,可赵某越陷越深。
听说王某打算和丈夫离婚,赵某当场觉得自己上位的机会来了,二话不说通过微信转了八千元,明确表示这笔钱给王某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巴不得对方赶紧把婚离了,自己好顺理成章走到台前。
按赵某的算盘,这八千块就是一笔稳赚不赔的感情投资。只要王某婚离成了,自己就能抱得美人归,这笔钱花得绝对值。
可世事无常,离婚官司还没打出结果,他和王某先因为琐事闹了矛盾,直接分了手。这下赵某不干了,越想越觉得亏得慌。
在他看来,王某婚没离成,自己也没捞到好处,这八千块总不能平白打了水漂。他多次找王某索要都被拒绝,索性一纸诉状把对方告上法院。他的理由很直白:这笔钱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王某成功离婚,现在条件没达成,钱自然该退。
不少人刚听到这事,第一反应也觉得赵某说得有道理。事没办成,钱难道不该退吗?
可法院的判决直接给赵某浇了冷水,不仅没支持他的诉求,还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说穿了很简单:赵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还出资帮对方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家庭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属于法律上的自然债务,已经给付的就不能再请求返还。
很多人看到这可能会犯迷糊,平时总看到原配起诉第三者,把配偶转出去的钱全都要了回来,怎么到这就不行了?
这两件事看着相似,本质完全是两码事,核心区别就在于起诉的主体和维护的权益。
原配告第三者,维护的是自身合法财产权。婚内收入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瞒着配偶偷偷转给婚外异性,本身就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且这种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所以原配作为受害方,当然有权追回钱款。
但赵某的案子完全不同。他自己就是插足婚姻的一方,是不正当关系的当事人,这笔钱是他为破坏他人婚姻自愿给付的,属于典型的不法原因给付。简单说,你们俩干的事本身就不地道,现在内部闹掰了想让法律帮你止损,法律不会掺和这种纠纷,也绝不会给不道德的行为兜底。
还有赵某主张的附条件赠与,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附条件赠与的前提是条件本身合法,他附加的 “让女方离婚” 的条件,本质是拆散他人家庭,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条件本身都不成立,自然谈不上成不成就的问题。
其实类似的判例全国各地都有,法院的判决逻辑基本一致:只要是双方知情的婚外不正当关系,给钱的一方事后反悔索要,法院基本都不会支持。法律的态度很明确:不能一边做着违背公序良俗的事,一边又指望法律保护你的利益,好处不能全让一个人占了。
说回赵某,说他亏吧,确实亏了八千块,可这份亏完全是他自找的。从明知对方已婚还要凑上去,到主动出钱资助对方离婚,每一步都是他自己的选择。他以为自己是在布局,花点小钱就能拆散别人的家庭换自己的幸福,结果到头来感情没了、人没留住、钱也要不回,还闹上法庭成了笑话,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
有人可能会问,这样判岂不是让女方白拿了钱?其实根本不是这个逻辑。法律这么判,不是支持女方搞婚外情,而是否定这种不正当的财产关系。
法律不帮任何一方从不道德关系里占便宜,既不帮男方要钱,也不鼓励女方获利,本质是在传递一个信号:介入别人婚姻的事,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反过来想,如果法院真的支持赵某把钱要回去,才是真的离谱。那等于告诉所有人,花钱拆别人家庭是零风险买卖,成了自己赚,不成还能全身而退,那样才是真正扰乱公序良俗。
这个案子看着是家长里短的八卦,实则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婚姻受法律保护,公序良俗也不是空话。你可以选择自己的感情,但不能建立在破坏他人家庭的基础上。抱着投机心态搞婚外情,以为用钱就能买到结果,最后大概率人财两空,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毕竟法律保护的从来都是正经关系和合法权益,不会给歪门邪道的算计兜底。八千块买个教训,说贵不贵,但足够记一辈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