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到吐血!广州一名男子以2万6千元一平米的价格出手自家房产,到手168万还没捂热,转头就收到重磅消息——这套房马上要拆迁,拆迁补偿标准足足6万每平,巨大差价直接把他悔得直跺脚。男子立马找上买房的人,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却被买家一口回绝。
不甘心的男子索性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可最终的判决结果,完全超出他的预料。不少网友看完直言:愿赌服输,自认倒霉吧!
2024年11月,广州的李先生委托中介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挂了出去。同月月底,中介帮他找到了买家王女士,双方谈妥了价格——总价168万,折合每平米2万6左右。
签约之后王女士很痛快,该付的首付付了,贷款也顺利办了下来,产权过户一气呵成,拿到房产证就直接搬进去住了。
可谁能想到,房子刚过完户没几天,一个消息砸了过来——这套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了,补偿标准是每平米6万块。
2万6卖的,6万补的,一平米的差价就是3万4。168万卖出去的房子,按拆迁标准算能拿将近400万。
这一进一出,两百多万就这么没了。
李先生整个人都不好了,他找到王女士,说这合同得撤销,房子我不卖了。王女士当然不干——房子都过完户了,钱也付了,自己都住进去了,你说反悔就反悔?哪有这种事。
李先生不服气,直接把王女士告上了法庭。他在法庭上说,自己那段时间一直在外地照顾病重的亲人,后来又在处理丧事,根本顾不上关注拆迁的消息。要是签约的时候知道这房子马上要拆,打死他也不会卖。
所以他觉得自己是被“重大误解”给坑了,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王女士这边的说法完全不一样。她说自己买房就是为了自住,不是炒房的,前前后后看了半年的房才定下来这套。
168万的价格就是当时同地段的正常行情,双方你情我愿签的合同,合法有效。
案子到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曹子彦审理之后说了一番话,把这事掰扯得明明白白。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你在签合同的时候,对合同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价格这些东西产生了错误认识。
可李先生对这套房子的位置、面积、产权这些基本情况一清二楚,没有任何误解。他卖房是因为自己需要用钱,这是他自己的决定。
最关键的一点是,签合同的时候,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说这套房子要拆。李先生说的“要是知道要拆我就不卖了”,说白了就是觉得自己少赚了钱,心里不平衡。但这叫遗憾,不叫误解。
拆迁补偿导致房价大涨,是合同履行完之后才发生的事情。你不能拿以后发生的事,倒推说签约的时候自己搞错了。
房子是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各种因素影响,涨涨跌跌本来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李先生是个成年人,这些风险他应该心里有数。
合同签了就是签了,双方都得守信用,事后因为拆迁暴利就反悔,法律不支持,也违背契约精神。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了。
法官还特意提醒了一句话——“重大误解”不是后悔药。签约之后因为政策变化、市场波动导致房子涨价或者跌价,这都是正常的商业变化,是交易双方自己该承担的风险,不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其实像李先生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一点都不罕见。民法典第147条确实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撤销。
但重大误解有严格的认定标准,你得证明自己对交易本身的核心要素搞错了。觉得卖亏了、少赚了,这不在重大误解的范畴里。
有律师分析过类似的案子,说得很直白——拆迁属于买卖合同里的商业风险,卖房的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而且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了,钱付了、房过了户,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了,想用情势变更来解除合同也走不通。
网上不少人在讨论这个案子。有人说李先生太贪了,卖都卖了还想往回找补。也有人说这事搁谁身上都得后悔,毕竟差了那么多钱。
但绝大多数人的看法是一致的——合同签了就得认,愿赌服输,自认倒霉吧。
这话糙理不糙,买卖是你自己决定的,价格是你自己同意的,合同是你自己签的字,没人拿刀架在你脖子上逼你卖房。
既然当初觉得2万6一平可以接受,那事后涨到6万也只能认了。市场不会因为你后悔就倒回去重来,法律更不会。
房子卖了就是卖了,钱拿了就是拿了。两百多万的差价,就当是买了个教训——签下去的合同,泼出去的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