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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一个女员工跟着老板出差,老板突然口腔出血要去医院,她没跟着陪同,结果一

江苏常熟,一个女员工跟着老板出差,老板突然口腔出血要去医院,她没跟着陪同,结果一个月后直接被公司开了,理由说得特别重,又是违反职业道德,又是失职,还说她违背公序良俗,女员工觉得自己冤得不行!

说实话,我头一回看到“违背公序良俗”这六个字被用在这种场合,愣了好几秒。不知道的还以为这姑娘犯了什么天大的事,仔细一问,就是老板半夜牙龈出血去了趟急诊,她没跟着去。就这么个事,公司直接把人扫地出门,还往档案上扣了顶大帽子。好大的威风。

咱把出差那晚的情况还原一下。一个女下属,跟着男老板去外地谈业务,忙完一天回酒店休息。夜里老板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她没陪同。公司给出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老板突发疾病,你作为随行员工不陪着去挂号缴费、不在旁边守着,这就叫失职,就叫不讲职业道德,就叫违背了公序良俗。我琢磨了半天,这条逻辑链缺了一个最关键的东西——下班时间算谁的?出差途中半夜时分,这姑娘还有没有支配自己时间的权利?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可没写签了合同就得二十四小时待命当贴身保姆。

出事的这家公司事后补了一份书面说明,措辞那叫一个硬气。可问题在于,人家女员工当时并没有把老板扔在街上不管。老板自己开的车去的医院,全程意识清醒,处理完了才打电话告诉她。她后来也问了情况,表达过关心。到这里为止,一个普通员工对上级生病的正常反应她已经做完了,不冷漠,也不失礼。公司非要拿“不陪同”当辞退理由,站不住脚。一个成年男性牙龈出血,又不是突发心梗倒在房间里,这种情况要求女下属半夜必须从酒店赶过去陪着,合理吗?她的人身安全谁负责?大半夜一个女性在外地独自打车往医院赶,公司管理层想过这个吗?

更值得琢磨的是时间点。出差是4月份的事,辞退发生在5月份,中间隔了整整一个月。这一个月里公司可没表现出任何不满,业务照常推进,工资照发。你如果不认可她的行为,当场就该指出来,或者出差回来马上约谈。憋了一个月才翻旧账,很难不让人怀疑这里面有别的原因。是不是早就想让人走,只是一直没找到合适的由头?把一件谈不上错的小事放大成道德污点,说白了就是想不给补偿金把人清走。

“违反职业道德”和“违背公序良俗”,这两顶帽子太重了。职业道德说的是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泄露机密、吃里扒外。陪老板看病算哪门子职务内容?公序良俗管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助义务,公司跟员工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劳动契约关系,把这个界限搞混,是对规则本身的滥用。今天能用“你不扶我上医院”当理由开除人,明天是不是可以拿“你下班没帮老板接孩子”说你失职?界限一旦失守,劳动者基本权益就成了空谈。

现在这姑娘已经走法律程序了。仲裁庭上的较量,我倾向于相信会给她一个公道。道理很简单,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老板那颗被娇惯出来的玻璃心。你在职场里有权享受下属的尊重和配合,但那种不分时间地点、无视性别差异的“贴身伺候”,不在劳动合同的范围内,也不在任何一条职业规范的条款里。

给所有打工人提个醒,工作交接的时候要把岗位职责盯仔细了。陪你加班、陪你开会、陪你出差,这些都算分内事。陪你上医院,尤其是这种非紧急状况下的私人陪同,说破天去,是人情不是本分。拿人情当本分来考核,这样的地方趁早离开反而是件好事。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