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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女老师在学校食堂点了一条鱼,结果吃的时候因和同事说话,导致未注意到鱼刺

四川成都,女老师在学校食堂点了一条鱼,结果吃的时候因和同事说话,导致未注意到鱼刺,被鱼刺卡住了食道,后来通过手术,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学校去人社局为女老师申请了工伤认定,可人社局认为女老师是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受伤的,且是中午休息的时候,不符合工作时间这个条件。之后,女老师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子到了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争议一下摆在了桌面上。唐某到底是在休息,还是仍然处在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里。

人社部门认为,中午吃饭本来就是个人生活,鱼刺卡住食道,也不是别人伤害,更不是教学工作造成,不能因为地点在学校,就把所有意外都算到工伤里。

唐某听到这种说法,心里很不是滋味。2014年6月28日是星期六,本来不是唐某正常上课的日子。学校被安排为成都市2014年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考点,唐某和几名同事被选为监考人员。

唐某负责候考室管理,上午要组织考生候考,还要把考生按批次引导到备考室。上午最后一批考生送走时,已经接近中午十二点。

可下午的工作并没有结束。按照安排,唐某十二点三十分前还要回到岗位,继续管理下午的候考秩序。算下来,唐某真正能吃饭的时间并不宽裕。

学校食堂当天也承担了考务人员用餐,唐某没有离开学校,更没有自己出去聚餐,而是和同事一起在食堂简单吃了口饭。

吃饭时,唐某碰到相关领导,对方询问候考室上午的情况。唐某一边吃鱼,一边说起考生进场、候考安排这些事。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唐某刚咽下一口菜,就感觉嗓子深处一阵刺痛。

唐某以为只是小鱼刺卡住,想着下午还要监考,便试着咽了几口饭,希望把鱼刺带下去。这个民间办法很多人都用过,但从医学角度看并不稳妥。

唐某当时没有马上离开岗位。唐某忍着不适完成下午的监考安排,直到晚上回到家后,疼痛越来越明显,身体也开始难受。

家人把唐某送到四川省人民医院急诊。检查后,医生发现鱼刺卡在食道里,情况已经不是普通卡喉。

后来唐某又转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鱼刺造成食道破裂,还引发胸腔感染、胸腔积液等问题。唐某住院75天,才慢慢从危险中缓过来。

医院这一关过了,工伤认定这一关却没有那么顺。学校为唐某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部门在2014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说得很直接,唐某吃饭是中午休息,鱼刺卡喉是个人疏忽,和履行职责没有必然关系。

法院审理时,并没有只盯着“吃鱼”两个字看。法官把唐某当天的完整工作状态放在一起判断。学校当天作为考试考点,唐某受学校安排参加监考,从上午到下午是连续性的考务工作。

中午虽然不是坐在考场里监考,但唐某没有离开学校安排的工作区域,食堂也服务于这次考试保障。唐某在食堂吃饭,是为了下午继续完成监考任务。

更关键的是,吃饭不是脱离工作的娱乐活动,而是人正常完成一天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中,也认可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活动时受到伤害,可以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来判断。

以前也有类似案件讨论过,上厕所、吃饭这类基本生理需求,不能简单从工作原因里切出去。

至于人社部门提出唐某说话吃鱼不小心,法院也没有采纳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唐某与同事、领导交流考务情况,并不必然导致鱼刺卡喉。

就算唐某后来吞饭处理不当,也只是普通人面对鱼刺时常见的应急误区,不能直接认定为故意造成伤害。人社部门也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存在自残或者故意扩大损害的情况。

案件审到这里,答案已经很清楚。唐某不是在自由休假中外出吃饭受伤,而是在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监考任务中,利用短暂间隙在学校食堂就餐时受伤。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起案子让很多人明白,工伤认定不能只看表面动作。不是只有站在讲台上、坐在考场里、拿着文件办公才算工作。

劳动者为了完成单位安排,在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解决吃饭这样的基本需求,期间发生伤害,也要放到整个工作任务中去判断。唐某这一根鱼刺,卡住的不只是食道,也卡出了工伤认定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信源:中国经济网《鱼刺卡喉属工伤:依法治国的标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