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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1岁男子带着自己好友准备去玩剧本游戏,顺路再喝个酒。朋友又把自己的哥们喊

四川,21岁男子带着自己好友准备去玩剧本游戏,顺路再喝个酒。朋友又把自己的哥们喊过来,哥们来了后支付了180元酒钱,看到男子也来一起喝,哥们不乐意了,直接甩脸离开,回头还用朋友的手机给男子发信息辱骂说他蹭酒。男子当时也骂回去了,随后也通过朋友,给这哥们转回180元。没想到,男子朋友的这个哥们又带人回来了,找到男子又是一阵对骂,骂完人准备离开。

那么,被骂的这个21岁小伙子,也玩不下去了,准备开车离开,没想到在路口,又遇到了刚刚那几个哥们,小伙子直接加速油门,朝着几个人奔去。

据红星新闻7月12日报道称,那个因为酒钱一直骂人的哥们,当场就离世了,另外还有俩人也受伤了。

说来说去,也就是因为这180元的酒钱。刘某要蹭酒吗?其实也是一场误会而已,可是不断的争执,早就为祸事埋下了伏笔。

案件的主要人物是21岁的刘某、杨某,两个人的共友左某。

刘某是个年轻小伙,想着约着自己的朋友们去玩剧本游戏,另外再去一起喝酒。

当时刘某约的几个朋友是:左某,龙某,梁某。

几个人一看,玩剧本游戏的话,可能人不够,那么,左某就说他在摇人,他喊来了自己的哥们杨某。

杨某过来之后,第一时间就支付了180元的酒水费,喊了啤酒来喝。

随后又过来了一个女生莫某,然后小伙子刘某,跟自己的朋友梁某,尹某,龙某,莫某,都走过来一起喝酒。

杨某看到刘某带着这么多人来蹭酒,一整个就不愿意了,直接就开始甩脸了。

杨某跟刘某的共友左某,当时也都坐在一道,大家喝酒喝的不是很开心,随后杨某就直接生气的走了。

离开之后,左某也跟着出来,这个之后,杨某拿着左某的手机,给刘某发信息:刚才我点的酒,你不可以喝!

刘某也生气了,立刻也回了信息,开始跟杨某对骂,还给左某转了180元,让他转给杨某。

杨某见此状,内心又气不过,大概到了凌晨1点的时候,杨某喊了梅某等人,来到了酒吧找刘某,两个人再次言语冲突。

这次又被身边的朋友给拉开,也没有继续起冲突,之后杨某、梅某准备离开酒吧。

与此同时,刘某也准备独自离开,当时开上自己的车子后,原本是准备回家的。

谁知道,刘某开车来到路口的时候,再次遇到了杨某,这下,又是一场争执。

刘某把车子停到了路边的店铺门口,又下车找杨某理论,两个人直接就开始吵架。一番争执后,刘某上车了。

同行的梅某表示,当时杨某对着刘某说了一句:这个人的脑壳有点问题。

随后,梅某跟杨某几个人,就准备过马路离开,这个时候听到后面有非常大的踩油门的声音,大家一看,刘某开车以较快速度冲过来。

现场的梅某跟另外一个同伴跳了过去,杨某被撞倒在店铺门口,另外一个朋友被撞倒在路边的花台。

事发之后,杨某当场离世,另外有两个人受伤了。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

刘某表示:当晚就是感觉自己遭受羞辱,杨某喋喋不休一直来找自己吵架,内心情绪失控。

后来有中间人传达信息,刘某家里愿意赔钱协调处理,但是杨某家属不肯,坚决要法律判刑。最后刘某被判死 刑。(已经执行了)

杨某的家属起诉中间人,左某、梁某,认为他们需要承担20%的责任,要求赔偿20万元。

审核的时候认为,左某、梁某没有恶意的挑拨,没有教唆,也没有劝酒的行为,所以不能将案发两人的不畅沟通归咎于同饮者的日常交际行为。

一审之后诉求被驳回,杨某家属提出上诉,二审尚且没有开庭。

《刑法》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同谋、客观分工配合。

但是本案中的同饮者,作为共友,但是并非共犯,没有教唆、没有怂恿,也不会预见到开车的人会有这样的行为,所以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如果要提起民事赔偿,也需要查看对方是否作出了侵害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侵害的要件,缺一不可。①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②主观存在过错;③发生损害结果;④过错行为与死亡存在法律上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中,单纯就是喝酒情谊的行为,没有违法过错。

作为普通人也没法遇见会有危险发生,没想到同饮者刘某(行为人)会有如此之大的报复行为。

这类案件,蹭酒误会引发矛盾,因果关系断链,没有过错证据,极有可能就是驳回家属的诉情。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