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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17岁女生交了个男朋友,跟他去开房,逐渐次数越来越多,最后不小心怀了孕,女

南昌,17岁女生交了个男朋友,跟他去开房,逐渐次数越来越多,最后不小心怀了孕,女孩害怕不敢跟家人说,男朋友反而站出来,主动带她去一个不正规的地方打掉了。女孩父亲知道后火冒三丈,追究责任,质问为什么没有监护人知情,却可以做这个事情的?当下对方不回应,但这个痛心的父亲并不会就此罢休....

7月21日,浪涨新闻发布了这则消息。

这姑娘17岁,还在上学,在学校住宿的,学业很紧张。

但是她正是花一样的年纪,还出落得还很漂亮,吸引了男生的追求。

女孩正被繁重的学业压得喘不过气,男生的追求正好给她发泄和寻求安慰的出口。

最终,女孩沦陷了,借着放松的由头,开始跟男生各种出去玩。

结果,没想到玩的越来越疯狂,男生也得寸进尺,直接带着女孩去开房了。

一次两次三次,这姑娘已经完全沉浸其中了,一点都不懂得克制,更不懂得保护自己。

结果很快,女孩发现自己月经不来,还有点恶心,一测,发现居然怀孕了!

这下女孩吓坏了,不敢跟家长说,只知道躲着哭。

男孩见状,站出来给女孩支招,说知道一个私 人的地方,手续没那么严格,可以带她去做掉。

女孩同意了,让男友约了时间,就把这件事情做了。

结果回家时,妈妈给孩子洗衣服,掏出了当天的单据,一看内容,顿时觉得天都塌了。

女孩的爸爸更是怒不可遏,拿着单子问女儿这是怎么回事。

但是女孩害怕极了,只知道哭,对这些事情一言不发。

爸爸看自己闺女吃了这么大亏,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逼问女孩那个男生是谁,但女孩就是不说。

没了办法,爸爸再仔细看单据,发现签字手术的人,是一个姓肖的。

虽然这个姓肖的躲起来不露面,但是做这个手术的地方可是跑不了啊!

于是爸爸气冲冲过去,质问:没有监护人签字,凭什么给为未成年人做的?

是呀,这种行为已经犯法了!

首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也就是说,女孩根本无权自己做决定,这么大的事情,还必须得监护人同意。

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说了:医 务 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说明病 情和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的,应当及时具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当事人说明的,应当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现在女孩这情况,就是属于不宜说的那个范畴,必须向女孩的监护人说明啊!

但是签字的人明显不是监护人,对方这是没核实?还是明明知道还故意放过的?为了赚钱不择手段吗?

其次,他们不仅不该给女孩做,反而面对女孩的情况,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 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控告。

而且关于他们这种职业,更有明确的行规,如果接诊了未成年人怀孕,应当及时报告!

这是最基本的操守和职责,更是应尽的义务,只要是正式的人员,都是明确知道的。

现在他们的做法反而让人看不懂了,是该学的没学过?还是知法犯法呢?

最后,他们整个行为下来,已经对女孩和她的家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人家是完全有理由追责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相关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所在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啊,这个地方真是太不正规了!做的事情不仅是违反法规,更是对别人身体的不负责任。

女孩的父亲追责,那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这事必须严肃对待。

最新消息,相关部 门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会给她们一个公道。

只能说,这女孩对自己也是不负责任,不懂得保护自己,父母这样为她操心奔波,她还一言不发,真是有些不懂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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