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30年,到底用哪把“尺子”量?
最近总听人说“倒查30年”,搞得一些老板心里打鼓:当年干的事,搁今天看可能不合规,但那时候大家都那么干,现在翻旧账,到底按老规矩还是新规矩?
一句话答案:原则上用“过去的规矩”,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
什么意思?法律不是“时光机”,不能拿今天新出的规定去判昨天的事。比如90年代招商时给的税收返还,当时政策允许,现在说违规,那不公平。所以正规倒查,会参照当时的法律、政策和会议纪要。
但有个例外——如果“事儿”一直没停。
比如环保违法,30年前开始排污,到今天还在排,那就是“持续状态”,适用新法,因为你违法行为没结束。还有偷税漏税,如果当年就藏了收入,现在被查到,按当时的税法算,但滞纳金和处罚可能按现行标准。
更关键的是“恶意”和“善意”。
如果当年是钻空子、造假、行贿,那不管哪年,本质都是违法,查你没商量。如果是政策模糊地带,企业正常经营,那一般用“从旧兼从轻”——哪个对你有利用哪个。
所以别一听“倒查”就慌,先看三点:当时合法吗?行为持续吗?主观恶意吗? 合法合规的老账,翻不动的。真正该怕的,是当年就埋了雷的。你觉得呢?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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