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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一起可撤销婚姻纠纷,李某早在 2011 年确诊艾滋病,2018

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一起可撤销婚姻纠纷,李某早在 2011 年确诊艾滋病,2018 年登记结婚时向妻子王某隐瞒病情,谎称只是肝病,婚后双方未采取防护措施。

李某后因开设赌场罪入狱,王某探监时通过狱方通知得知实情,体检后幸运未被感染,随即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王某起诉时提出的核心问题,不是李某正在服刑,而是2018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时,李某能不能替王某决定,哪些事实可以说,哪些事实可以瞒。

2021年12月,李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入狱后需要继续服药。监狱工作人员联系王某,请王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

王某此前一直认为李某服用的是肝病药,听到药物名称后立即追问。王某随后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经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

这个时间点意味着,李某在认识王某、恋爱、登记结婚之前,已经了解自身病情。几年的婚姻生活中,王某没有得到真实信息,双方发生夫妻生活时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王某很快到医院检测,结果显示没有感染。检测结果排除了眼前的身体伤害,却留下另一个问题:如果婚前知道病情,王某还会不会登记结婚,是否会同意无防护生活,是否会重新考虑生育计划?

李某在诉讼中提出,长期接受抗病毒治疗后,体内病毒载量一直处于检测不到状态,因此没有传播风险。医学研究确实表明,感染者持续规范治疗,病毒载量稳定低于检测标准时,通过性行为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可以降至极低水平。

但这个结论有严格条件,需要规律服药、定期复查并保持病毒学抑制,一次检测不能代表几年中的每个阶段。

王某没有感染,也不能简单解释为免疫力强。公开材料没有披露李某历次病毒载量、服药依从性和复查记录,只能确认李某曾经治疗,不能认定整个婚姻期间始终没有风险。

更关键的是,传播风险降低,不等于婚前可以不告知。治疗解决的是医学风险,告知关系到王某能否作出真实、自主的婚姻选择。

案件还有一个特殊背景。李某与王某在2018年结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王某在2021年12月才知道病情,李某的隐瞒持续到新法施行之后。

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出发,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该条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知道隐瞒事实后,应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王某及时起诉,没有超过期限。

类似争议此前已有裁判。2021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审理江某婚前隐瞒艾滋病史案件。江某直到妻子李某怀孕并登记结婚后才说明病情,李某虽未感染,仍选择终止妊娠并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

2024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某与高某案。高某在2019年已知患病,2023年9月登记结婚前没有告知,法院同样支持撤销请求。

这些案件没有否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婚权,也没有允许公开患者身份。国家规定保护感染者的医疗隐私,同时要求感染者及时告知有性关系者并采取必要防护。隐私面向社会受到保护,面对配偶却不能成为隐瞒重大事实的理由。

松江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未能证明婚前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王某在不知情状态下作出的结婚决定受到实质影响,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判决现已生效。结果看似意外,裁判处理的并不只是疾病,而是婚姻决定应当建立在真实信息之上。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