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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牛吃嫩草?”江苏扬州,女子和丈夫结婚第34年,发现丈夫和一90后女子在一起,

“老牛吃嫩草?”江苏扬州,女子和丈夫结婚第34年,发现丈夫和一90后女子在一起,偷生了一对双胞胎,6年后,女子又发现68岁丈夫在5年间,从身为股东的一家公司转给90后女子近4800万。女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90后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返还财产和利息。可丈夫承认双胞胎是自己的,对于赠与财产却另有一番说辞。

李女士和丈夫1986年登记结婚,女儿已经成家,老两口原本到了安稳养老的阶段。谁能想到,2020年一次意外发现,把这个维持了几十年的家庭彻底掀开了。

丈夫和一名90后女子长期来往,两人还生下了一对双胞胎。到2026年,孩子已经6岁。李女士得知真相后,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几十年婚姻带来的信任,像是突然被人从中间撕开。
事情还没有结束。

她整理家庭和公司账目时发现,从2018年9月到2023年4月,近5年时间里,丈夫持股的一家公司陆续向这名女子转出接近4800万元。金额一次次累积,时间跨度也不短,李女士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成了整场官司的关键。是公司正常支出,还是丈夫利用公司身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钱来自公司经营收益,最终又进入丈夫实际控制或支配的范围,妻子有没有权利追回?

李女士的态度很明确。两人没有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夫妻共同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不能由一方瞒着另一方随意送给婚外对象。她把丈夫和90后女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财产,并支付相应利息。

男方的说法却完全不同。

他承认双胞胎是自己的,却称妻子早就知道这段关系,甚至默认了他的做法。他还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打算和李女士离婚,平时连银行卡都没有,只有一张信用卡,花销还要由妻子帮忙偿还。

至于4800万元,他坚称自己没有给90后女子转钱,那些款项来自公司账户,与个人无关,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这套说法能站得住吗?妻子知情和同意,靠一句口头辩解就能证明吗?如果真的获得过妻子同意,为什么多年没有留下转账说明、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

法庭不会只看谁说得更理直气壮,还要看证据。男方如果主张妻子早已知情,就应该拿出能够相互印证的材料。没有证据支撑的说法,很难直接改变案件判断。

更难绕开的,是婚外赠与本身。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等,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花钱,而是说,大额财产不能背着配偶,拿去维持长期婚外关系。尤其是在没有离婚、没有明确分割财产的情况下,一方擅自把共同财产赠给婚外对象,往往会受到法律否定。

不过,4800万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只凭转账金额下结论。公司账户里的钱,可能涉及企业经营、股东分红、借款、报销或其他交易,法院需要查清每笔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最终去向。

真正关键的不是钱有没有经过公司账户,而是这些钱有没有属于丈夫个人可以取得的经营收益,或者有没有借公司名义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送出去。只要流水、账目和股东收益能够对应起来,男方想用公司账户彻底切断与个人财产的联系,恐怕并不容易。

男方为什么坚持不离婚,也引发了不少议论。几十年婚姻还在,妻子继续承担家庭事务,外面却有孩子和另一段关系,这种安排对谁更有利?

有人认为,他拖着不离婚,可能是担心财产被分割,也可能是想继续维持两边的生活。婚姻关系不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就很难彻底切开,妻子若提出离婚,法院还会结合长期婚外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等情况判断过错。

但财产分割也不是简单地一人一半。法院会先确认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结合双方过错、财产实际情况和家庭贡献作出处理。男方有没有把大量资产转给婚外女子,可能成为后续分割的重要因素。

双胞胎则是另一条法律线。孩子没有选择出生环境的权利,也不该因为父母关系复杂而失去应有保障。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所以,不论男方是否和90后女子结婚,不论他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只要确认是亲生父亲,就不能逃避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费、教育和成长需要,都应依法承担。

目前案件定于5月25日上午在扬州当地法院开庭,最终能追回多少钱,还要看法院对公司资金性质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4800万元的流水,已经摆在这场婚姻官司最刺眼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