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参加同学聚会时喝多了,没想到她第二天醒来时,她发现自己竟然躺在酒店没穿衣服,于是她报了案,最后她的同学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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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女子参加同学聚会时,喝多了!
醒来时她发现已经是次日凌晨6点,而且发现自己躺在酒店,一件衣服也没穿。
这事儿换谁谁不崩溃?
前一秒还在饭桌上跟老同学碰杯,下一秒就在陌生的床上光溜溜地醒了,中间那几小时跟被人按了删除键一样,啥都不记得。
她第一反应就是报警,这没毛病。
警察一查,事情就清楚了。
带她去开房的那个人,是她多年没见的初中同学,一个结了婚的男人。
趁她喝得断片、整个人跟烂泥一样,直接把人弄到越秀区一家宾馆。
在房间里干了啥呢?法院最后认定的是,搂抱、亲吻、还上手摸了人家下体。
完事儿之后,这男的自己拍拍屁股走了,把全身光着的女同学扔在酒店里。
法院判了强制猥亵罪,一年有期徒刑。
但陈女士(就是那个受害者)不干啊。
她说我整个人都这样了,一辈子心理阴影都有了,结果就一年?
她觉得这不是猥亵,这是强奸。
她觉得这事儿定性定错了,于是直接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要求推翻重判。
好,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强奸和强制猥亵,到底差在哪儿? 为啥法院不给判强奸?
其实这俩罪,都是欺负女的,都是违背女的意思。
但关键区别就在于——那个男的,他到底想干嘛?
法律上讲得很清楚。
强奸罪,就是他想跟你发生关系,而且是冲着那个去的。
强制猥亵呢,是他没想跟你发生关系,就是图个手瘾、寻求点刺激。
问题是,你又不是他肚子里的蛔虫,他到底怎么想的,光靠他嘴上说“我就是摸了两下,没想别的”可不行。
这时候就要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写得明明白白:判案子得重证据,不能光听口供。
他说他没想发生关系,那你身体上有没有他的DNA残留?有没有发生关系的物证?
如果没有,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
在这个案子里,法院查到的证据只支持搂抱、亲吻和抚摸,没有拿到能证明发生了关系的证据。
那就只能定强制猥亵,因为证据到那一步就停了。
而且你想想,这个男的干完事就走了,也没留下来干点别的,这就给法院的判决留了空间。
那有人可能要说了,就算定强奸,一年是不是也太轻了?
咱再算一笔账。
即便是强奸罪,刑法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起点是三年到六年。
但这里有个特殊情况,这个男的虽然做了坏事,但他没有真的发生关系。
这在法律上叫未遂或者中止,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刑罚的,最多能减一半。
再加上这男的接到警察电话主动跑去投案了,又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所以就算最后真判了强奸罪,考虑到这些减刑的因素,最终刑期跟现在的一年也差不了太多。
这就是法律的逻辑,它看的是证据和程序,不是当事人的愤怒值。
对于陈女士来说,这事儿真的太残忍了。
她说自己从那以后就抑郁了,天天吃抗抑郁药,生活全毁了。
更让她难受的是,那个男的妻子还写了三页道歉信,说愿意给四十万求她谅解,她没要,一分都没要。
她要的不只是赔偿,她要的是一个公道,一个认罪的名字。
说实话,再重的刑罚,也不可能把那天晚上的事从她的记忆里抹掉。
法律能做的,是尽量还原真相,尽量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但真相这东西,在醉酒过后往往就没法百分之百还原了。
这起案子现在还在抗诉阶段,检察院那边会不会重新认定罪名,咱们还得等等看。
这事给大家提了个醒:出门喝酒,尤其是跟不熟的人喝,真得多留个心眼,喝酒要适可而止,不要醉酒,醉酒容易误事,一旦出事了,后果不堪设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