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针对长期悬案的情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拓宽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适用范围 ,增设长期悬案推定规则”。 女方🙋自2023年12月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取保候审后再无其他强制措施,至今未起诉,已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同时,我国刑诉法有实质禁止重复追诉规则: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罪名,推定终止追责后,无新的、实质性定罪证据,不得重复立案起诉;也即案件不是无边界随意重启。
1️⃣本案已属于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这是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实质要件。 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这是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形式要件。 但司法实践中,若司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案件悬而不决,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法启动。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条拓宽“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图1)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上述规定打破“无书面结案文书就不能申请赔偿”的形式壁垒,放宽受理门槛,兼顾形式+实质要件,统一了国家赔偿司法尺度,不仅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权利,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使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得以发挥。
2️⃣有关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标准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人身自由赔偿,仅赔付拘留/逮捕实际羁押损失;单纯取保候审无关押,不能主张人身自由赔偿,符合全国统一裁判口径。
同时,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实践而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严重后果”,全国判例统一标准:必须伴随长期羁押(通常6个月以上)、人身伤残、精神疾病、自杀自残;如果仅取保、网络舆论压力,上海尚无任何判例支持赔付金钱类精神抚慰金。
综上,女方🙋虽无法主张人身自由赔偿金;但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网络五年舆论诋毁,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责,不能在刑事国家赔偿中主张。
当然,除了权利上的救济,如果发现有关办案机关存在违法立案、故意长期搁置案件不作为等履职过错,可投诉到纪检监察问责。(因证据存疑导致案件悬置,属于正常刑事诉讼风险,不必然产生追责后果。)
3️⃣申请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申请时效为2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效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图2)
❶起算点: 根据司法解释,女方🙋在2024年12月23日(解除满一年后)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效从该日起算。❷时效届满日: 从2024年12月23日起算2年,时效届满日为2026年12月23日,目前时效尚未届满。 同时依据上海同类判例(2023沪02委赔18号):解除取保满1年只是获得受理资格,不等于时效自动起算;若当事人在2024.12后持续向检察院书面信访、要求出具不起诉/撤案文书,信访记录可构成时效中断,2年时效重新计算 。❸提交书面《国家赔偿申请书》的技巧: 鉴于时效紧张,可立即向办案机关(原决定机关)通过邮政EMS(保留凭证)等方式提交,固定“已申请”的证据。❹核心申请理由: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即解除取保候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未作不起诉或撤案,应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4️⃣补充说明
❶依据《解释》第2条和第3条规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只是表明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以实现,并不意味着必然给予国家赔偿,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还需要看立案后的实体性审查结果。
❷依据这两条规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虽然可能会对刑事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是可以起到保障权利和规范司法的作用。
❸《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末尾明确:赔偿义务机关若能举证“仍在侦查、未终止追责”,可驳回赔偿申请。 已经作出并履行完毕的生效国家赔偿决定,即便后续发现新证据定罪,也不能直接追回已发放赔偿金;仅未履行的赔偿决定可撤销
❹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首先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其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检察院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
❺本案维权核心抗辩风险: 即便满足“解除取保满1年未起诉”的推定条件,若徐汇分局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证实案件仍在开展补充侦查、正在调取关键定罪新证据,依据《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但书条款,赔偿申请会被直接驳回;提交赔偿申请书时,可同步书面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公示案件当前侦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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