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警察因欠债累累,他被抽调到专案组抓诈骗犯,没想到他竟然利用职权,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300万元,事情败露后,最后他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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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是一名警察,外面欠了一屁股债,后被抽调到专案组抓诈骗犯,手里攥着嫌疑人的案子和关押地点,心里却打起了算盘。
他找来朋友合计,利用警察身份,找家属要钱,理由是“看守所里给人照顾”“法院那边帮忙说情”“监狱里安排减刑”,一条龙全包。
两人分头联系了嫌疑人家属,见面就亮警官证,报出涉案信息,张口300万。
家属急归急,可越琢磨越觉得不对劲,始终没转钱。
几天后,男子和朋友因涉嫌受贿罪被警方抓获。
法庭上,男子及其朋友辩称自己属于诈骗未遂。
法院判了。
这案子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最近挂出来的。
之所以引起不少人注意,就一个原因:这人是民警,在职的,身上还穿着警服呢。
柳某,重庆某区公安分局的警察。
说实话,刚入警那几年,他也没说不想好好干。
但有些事就是慢慢变的——外面的债越堆越高,日子越过越紧,人被钱逼到那份上,心思就容易跑偏。
2022年6月,重庆警方准备收网一个诈骗团伙,柳某因为业务熟,被抽进了专案组,参与前期的抓捕工作。
这么一来,嫌疑人的涉案信息、关在哪、案情啥进度,他全知道得一清二楚。
这些东西在别人那儿是工作机密,在柳某这儿可就变成了筹码。
他琢磨了一下:这些"内部消息",对家属来说不就是救命稻草吗?
哪怕只拿这点信息差去"活动活动",那些窟窿不就补上了?
但他也明白,自己直接抛头露面太显眼,容易出事,就拽上了朋友胡某。
胡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俩人分工清楚:柳某出信息、出警察身份作保,胡某负责联系家属、见面谈条件。
一明一暗,配合得还挺默契。
两人编得头头是道,说看守所有人能照顾,法院有关系能说情,监狱里也能打点,让里面的人少受罪、判得轻、减刑快。一条龙,只要钱到位,事儿就能办妥。
2022年6月16日,俩人分头行动,分别联系了嫌疑人赵某的姐姐和钱某的妹妹。
电话里,他们把人家犯了啥事、人被关在哪儿,讲得有模有样。
家属一听对方连这些事都门儿清,当时就慌了,答应面谈。
见面那天,柳某把警官证一亮,拍着胸脯说看守所、法院、监狱都有路子,全包在他身上。
胡某在旁边帮腔,还时不时吹两句"哪个哪个就是靠他捞出来的"。
俩人你来我往,最后伸出三根手指头:三百万。
家属确实急,但三百万可不是小数目。
回去冷静下来越想越不对:真有这么大能耐的人,用得着亲自上门来要钱?嘴上没松口,只说再想想。
柳某和胡某之后几天短信电话轮着催,催得越凶,家属越觉得不对劲。
到头来,一分钱也没转出去。
2022年7月8日,柳某和胡某被警方带走了。
上了法庭,这案子最有意思的地方才真正露出来。
检察院一开始起诉的罪名是诈骗罪——在检方看来,柳某根本没能力办成那些事,纯粹靠编故事骗钱,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关键是家属一毛钱没给,属于诈骗未遂。
柳某和胡某的律师也顺着这个思路走,就咬定是诈骗未遂,要求从轻。
但法院审完,觉得罪名定得不对。
法院是这么掰扯的:诈骗罪侵害的是别人的财产权,核心是"骗钱"。
但柳某不一样。
他亮的是警官证,靠的是警察身份。
家属愿意坐下来谈,不是信胡某那张嘴,而是信他身上的警服。
这本质上是权钱交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至于他到底有没有真本事把事办成,那不影响定罪——把权力当筹码去换钱,这本身就够了。
所以法院把罪名改成了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
柳某作为公安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专案组职务带来的便利,以警察身份开口要三百万,还承诺照顾、说情、减刑,条条对得上。
但未遂这点,法院认可了。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胡某虽然不是公职人员,但《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他事前跟柳某通谋、分工协作,积极联系家属、出面谈条件,构成受贿罪共犯。
这里面柳某算主犯,胡某是从犯。
俩人到案后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
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柳某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胡某是从犯,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判决下来,俩人都觉得重了,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做人不能太贪心,贪图不属于自己的钱财,终究要付出代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