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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和妻子都是二婚,婚后没要孩子,男子没工作,主动在家照顾老丈人,妻子写了

北京,男子和妻子都是二婚,婚后没要孩子,男子没工作,主动在家照顾老丈人,妻子写了一字据:每月给他 3000 生活费,1 年后给他办北京户口。

就这样,男子照顾老丈人 10 多年,不料,妻子不想和他过了,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妻子又起诉离婚,男子心灰意冷,提出一条件,让妻子补偿一些钱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徐某提出补偿,并不是临时想到的要求。类似问题在北京法院早已有过公开判例。2015 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王女士主要照看孩子、料理家务。

2018 年夫妻关系出现矛盾,2019 年陈先生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 年再次起诉又被法院驳回。2020 年 10 月,陈先生第三次来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处理孩子和共同财产。

王女士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婚后长期承担孩子照料和家庭事务,希望法院考虑这些付出。房山法院后来准许双方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另向王女士支付 5 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主审法官冯淼解释,分割共同财产处理的是现有财产,家庭劳动还可能帮助另一方保持工作、积累能力,因此不能简单混在一笔账里。

山东东营也有一件更具体的案件。牛某某与李某 2014 年 2 月 8 日登记结婚,2015 年 5 月 22 日生育儿子牛小某。孩子长期随李某生活,家务和教育抚养主要由李某承担。

牛某某 2019 年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 年再诉又被判不准离婚。到了第三次诉讼,李某同意解除婚姻,同时提出因长期抚育孩子应当得到补偿。

2021 年 5 月 12 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牛某某与李某离婚,牛小某由李某抚养。夫妻共有房屋和车位归李某,李某需向牛某某支付 45 万元财产补偿;

同时,牛某某需向李某支付 10 万元离婚经济补偿,法院将两笔款项折抵处理。这个结果说明,分夫妻共有财产和补偿较多家庭付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还有一个时间点更值得徐某注意。陈女士与刘先生 2000 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因为刘先生工作外派,陈女士在 2005 年前后辞去工作,长期照顾孩子。

2019 年 5 月,陈女士与刘先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把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写进离婚协议。直到 2020 年 12 月,陈女士才起诉要求补偿,后来把请求改为一次性 50 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可陈女士长期照顾家庭的事实,但没有支持 50 万元请求。原因不在于家庭劳动没有价值。

而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要求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提出补偿。陈女士已经在 2019 年办完离婚,2020 年才另行主张,时间节点已经错过。

徐某的情况因此不同。2012 年,李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徐某长期没有工作,主要留在家中照料李某年迈的父亲。2020 年 9 月,李某写下字据,约定每月给徐某 3000 元生活开销,并称一年后办理北京户口。

2023 年 10 月,李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5 年李某再次起诉时,徐某没有再坚持维持婚姻,而是在诉讼仍进行时明确提出,十余年的老人照料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审查的重点,并非直接按这张字据结算报酬,核心是徐某多年照料老人的客观事实、婚姻时长与家庭分工;该字据仅作为佐证双方曾经认可徐某照料付出的参考材料。最终,法院准予李某与徐某离婚,并酌定李某向徐某支付 50 万元经济补偿。

房山案、东营案和海淀案放在一起看,结果不取决于谁在外挣钱,也不取决于男方还是女方,而要看谁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证据能否证明,以及补偿请求有没有在离婚时及时提出。

信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