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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改良版的四要件体系到底改了什么?它会让你法考学的知识归零吗?法考法考

【26法考】改良版的四要件体系到底改了什么?它会让你法考学的知识归零吗?法考法考

很多考生担心犯罪构成体系的变化会让自己以前学的知识归零。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考生要明白,我们现在使用的四要件体系不是最早的前苏联的四要件体系,而是经过改良的四要件体系。这个改良版的四要件体系和三阶层体系、两阶层体系的内核是相同的。所谓改良,就是吸收三阶层、两阶层的优点。

最关键的“改良”包括两个部分:(1)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上,贯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理念。(2)树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

换言之,首先应当客观地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然后判断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符合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因为本质上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成为一种意义上的犯罪;完全具备四个要件的行为,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犯罪;正当防卫等正当化事由,只是在客观方面与某些犯罪相似。

“从理论上讲,在说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时候,实际上也意味着该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换言之,在得出这种结论之前,已经进行了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的判断,否则就不可能做出这样的结论来。”

显然,上述观点与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具有本质区别。

首先,认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了法益时,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意义上的犯罪,这其实是指不法。其次,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成了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最后,上述观点是将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当作有责性问题讨论的。 所以,这种体系是以不法与责任为核心解释四要件体系的

【说明: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六版),133页。张明楷教授引用的“上述观点”来自黎宏教授的文章:《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黎宏教授坚持认为我国现有的四要件体系不必推倒重来,但确需进行一些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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