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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分2次,卖79.6万黄金。卖之前,她长了个心眼,核实了买家的身份

广东深圳,一女子分2次,卖79.6万黄金。卖之前,她长了个心眼,核实了买家的身份证信息。万万没想到,交易当晚,女子账户被苏州、益阳2地警方冻结了77万元资金。苏州警方查实女子没涉案嫌疑,已全额解冻了47万元。但益阳警方认定其中30万元,是买家诈骗受害人的,直接从女子账户划扣返还给受害人,又继续冻结女子另外30万元账户资金。女子崩溃了,涉案只30万,却被实际管控60万元,自己清清白白做生意,凭啥?

邱女士做黄金生意,一客户找上门要买黄金,而且高达几十万。

邱女士经商多年,为人精明,也很有经验,她怕踩坑,特意提前核对了对方的身份证信息。

确认无误后,邱女士前后分2次完成交易,总共卖出去价值79.6万的黄金,整个过程都是按正常生意流程走的,没搞任何歪门邪道。

可交易当天夜里,她的银行账户直接被苏州、益阳2地警方冻住,77万资金一下子就动不了了。

邱女士吓得不轻,自己本本分分做生意,遵纪守法,这是咋回事呀?

她第一时间配合2地警方做笔录、交材料,苏州那边核查完所有流水和交易记录,确认她完全没有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很快就把冻结的47万元全额解冻还给了她。

但益阳这边的处理,让她彻底懵了。

警方认定这笔黄金交易的货款里,有30万元是诈骗案件受害人的被骗资金,没经过额外的司法程序,直接从她的账户里把这30万划走,返还给了诈骗案的受害人。

更让邱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划扣完这30万之后,警方又把她账户里剩下的30万资金继续冻结了。

算下来,真正涉及赃款的金额只有30万,可她实际被管控的资金足足有60万。

从头到尾,她都不知道这笔钱的来源有问题,正常交付了全部黄金,没多赚一分钱,最后,货没了,大半货款也拿不回来。

她前前后后跑了无数次,递交了所有能证明自己合法经营的材料,要求返还被划扣的财产,还正式提交了国赔申请。

当地已经受理了申请,但直到现在,被划走的30万没退回来,剩下冻结的30万也没彻底解冻,整个流程卡在半路上没了进展。

警方也明确说了,没有证据能证明她参与诈骗、洗钱这类违法活动,只是认为她在交易里的审查义务没做到位,存在法律风险。

此前,有位做建材批发生意的个体户,接待了一位上门采购的陌生客户,核对了对方身份后,按市场价交付了20多万的建材。

结果,到账的货款里,有12万属于诈骗赃款,当地警方直接划扣了这笔资金,还冻结了他账户里另外12万,直到他提交完整的进货、出货凭证,经过近3个月的核查才逐步解冻资金。

邱女士不可能每收一笔钱,都提前查到对方上游资金的完整流向,总不能把追赃的成本,全压在完全不知情的商户身上。

涉案赃款明明只有30万,却直接管控了60万的合法资金,邱女士没法接受也正常。

不能一边鼓励大家合法经营,一边让守规矩的人平白承担损失。

追赃优先保护受害人没错,但也不能跳过对善意第三人的核查,直接划扣人家的合法经营所得,不然正经做生意的人,随时可能因为一笔来路不明的转账,把自己的家底搭进去。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邱女士没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直接超额冻结、划扣其账户资金的操作,超出了法定冻结适用范围。

对于已经完成等价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她合法取得的经营收入,不应直接作为赃款处置,需先完成完整的善意取得核查流程,再作出相应处理。

追赃挽损,不能只盯着“资金流向”这一条线,不能默认所有收到赃款的主体都有过错。

普通商品交易,只要经营者做到了核对交易方身份、按市场正常价格完成等价交付,就应当被推定为善意无过错,

后续的追赃,应当优先指向诈骗实施者,而不是把合法商户当成“第二追赃对象”。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大河报202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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