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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患癌后妻儿离开,临终把房产铺面留给弟弟,妻子得知后起诉:第一顺序继承人,

广西男子患癌后妻儿离开,临终把房产铺面留给弟弟,妻子得知后起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一定能拿到遗产吗?


广西柳州一则遗产纠纷故事近日再次引发讨论,男子被查出患上癌症后,夫妻关系迅速恶化,妻子提出离婚,后来又带着儿子离开,此后几年,陪着他看病、照顾生活、处理大小事情的,反而成了自己的弟弟。


病情越来越重以后,男子开始安排身后事,他没有按照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把名下房产和铺面全部留给妻儿,而是立下遗嘱,决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交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弟弟。


男子去世后,矛盾彻底爆发,妻子得知遗嘱内容后无法接受,在她看来,自己仍然是妻子,儿子也是亲生儿子,无论夫妻之间发生过多少矛盾,遗产怎么可能绕过妻儿,全部交到弟弟手里?


双方协商不成,最终走上法庭,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都是:妻子和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怎么可能轮得到弟弟?


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


“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有遗嘱的,首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只有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部分财产没有处理时,才进入法定继承。


也就是说,一个人完全可以通过遗嘱决定自己的合法个人财产由哪一名法定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同样可以被指定,所以妻子真正要争的,并不是一句“我是配偶”。


法院要看的,是这份遗嘱到底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形式是否合法,立遗嘱时男子有没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遗嘱处理的到底是不是他自己的财产,尤其是房产和铺面,还有一道非常关键的门槛。


如果这些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即使房产证只写了男子一个人的名字,也不意味着整套资产全部都是他的遗产。


通常需要先把夫妻共同财产析分出来,属于妻子的份额本来就是她自己的,不进入遗产;剩下属于男子的个人部分,才可以按照遗嘱处理,这也是很多“丈夫把全部房产留给弟弟”的故事最容易说错的地方。


遗嘱再狠,也只能处分自己的东西,男子可以决定“我的那一部分不给妻子、不给儿子”,却不能拿妻子原本拥有的财产份额一起送给弟弟。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例外,如果法定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遗嘱原则上还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可如果妻子有正常生活能力,儿子也不存在必须保留遗产份额的特殊情况,那么仅仅因为“我是妻子”“他是亲儿子”,通常并不足以推翻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这就是这类案件最让人感慨的地方。


血缘决定了法定继承顺序,却不能永远替一个人决定最后把财产留给谁,一个人生病几年,谁在床前端水送药,谁陪着住院,谁帮忙料理生活,当事人自己心里最清楚。


遗嘱存在的意义之一,就是允许一个人在生命最后阶段,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不同于默认继承顺序的安排。


柳州法院此前处理过非常相似的遗产纠纷,一名女子患病长期卧床后,亲生儿子不愿承担照顾和治疗费用,她转而与前夫签订扶养协议,约定由前夫负责照顾,自己去世后把价值百万元的房屋留给对方。


儿子后来起诉争房,法院最终确认协议有效,房屋由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前夫取得。


这类判决释放出的态度其实很清楚,法律保护亲情,但不会机械地认为“亲生的就一定拿得更多”。


同样,长期照顾也不意味着自动取得遗产,弟弟真正能够拿到房产,靠的不是一句“这些年都是我照顾哥哥”,而必须依靠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相关协议。


在我看来,这类故事真正扎心的地方,还不是最后房子判给谁。


而是一个人最困难的时候,家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被重新排了一次座次,平时喊得最亲的人,未必最后守在病床前,平时继承顺序排得靠后的人,却可能承担了最多的照护责任。


等人去世以后,再拿“我是妻子”“我是儿子”去争,法律当然会保护该保护的权利,但同样也会尊重逝者生前真实的选择。


遗产纠纷到了法院,看的是证据,可一个人在临终前为什么会写下那份遗嘱,看的却往往是这些年谁真正留在了身边。


信源:广西法治日报——《儿子不尽孝,柳州阿婆将百万房产赠与前夫,是否有效?》
柳州晚报/澎湃新闻——《女子将百万房产赠与前夫不留儿子,只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