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陕西西安,54岁男子因患癌又没钱治疗,在车间内自缢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向公司索赔66万余元,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男子无法报销,这才是死亡原因。双方协商无果后,男子家属将公司告上法院。可公司辩称,男子只是临时的派遣工,缴纳社保是派遣公司的事。法院判了!
2024年11月18日,54岁的王某在西安某公司车间里自缢身亡。他在这个地方干了24年,从2000年4月就开始在这里转运包装物。2024年被确诊为膀胱癌后,他翻遍了医保账户——空的,24年没缴过一分钱社保。十几万治疗费全是借的,欠条打了一张又一张。
死之前,他找过厂里管人事的,问能不能补缴社保。录音里对方说得很干脆:“没有的,厂子没有这政策,国家也没有。”两个月后,他在车间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家属起诉了公司,索赔66万余元。可公司不认这笔账。他们辩称王某是劳务派遣工,社保应该由派遣公司缴。自己没缴社保这事,跟王某自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他在17号到18号不用上班,所以也不存在管理失职。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自杀和没缴社保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66万全额赔偿的诉求被驳回了。但法院同时也认定了另一件事:王某死亡当天是工作日,死亡地点就是公司车间,公司没能及时发现有员工在车间里出事,这本身就是管理责任没尽到。而且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理应对员工的身心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最终,法院判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算下来是198723元,加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共203723元。扣除家属之前向公司借的3万元丧葬费,公司实际还要支付173723元。同时法院还查明,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乙公司没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因此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案子判得扎心,但扎得有理。法院没有掉进“谁死谁有理”的陷阱——66万索赔被驳回,是因为死亡和没缴社保之间确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17万多的赔偿也不是凭空来的——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大白天死在工作岗位上,公司两个多小时都没发现,这本身就是管理失职。
话说回来,一个干了24年的人,最后连看病的钱都要靠借。他去找厂里问补缴的事,对方一句“没有这政策”就把他打发了。人走了,家属还在替他还那些没还完的债。这份判决真正想说的是:自杀这件事,他自己扛了主要责任。但公司在24年里对他的那些亏欠——没缴的社保、没给的保障、没尽到的管理责任——该认的,一分也跑不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