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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县,一女子精神病发作期间,将一对7旬老夫妇杀害。后经鉴定女子属于无刑事责任

山西临县,一女子精神病发作期间,将一对7旬老夫妇杀害。后经鉴定女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无奈之下,家属将女子以及监护人告上法院,后法院判了65万元的赔偿金。可老夫妇的家属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连句道歉都没有收到。

据悉,女子李某家和老刘夫妇家相隔不远,平日里两家并没有任何矛盾。

2023年12月8日,时年41岁的女子李某突然冲出家门,来到78岁的刘氏夫妇家中,将两位老人残忍杀害。

作案之后,李某做了一系列有计划的善后动作,她在现场清洗面部和双手,换上提前备好的口罩,把院门从外面锁死,还拿走了老人手机关机,回到住处就把手机砸毁,连同作案时穿过的衣物,也一并丢弃到垃圾桶,之后便乘车离开了家。

直到案发2天之后,家人才发现两位老人出事。警方迅速开展侦查,很快锁定了李某为嫌疑人。

被害老人的子女表示,两家人往日无冤无仇,所以完全想不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警方在对李某进行审讯时,李某说出了一句令人震惊的言论,她说除掉这对老夫妇,自己和儿子的日子才能过安稳,甚至之前还找过自己的父亲,希望父亲帮忙一起杀掉老刘夫妇。

同时在邻里和老刘夫妇的家属眼中,李某在案发前生活状态和普通人差别不大,正常接送孩子,也正常上班过日子。

在案件办理阶段,警方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前后两次对李某做了精神能力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是:李某患有妄想性障碍,案发时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简单来说,只有经过正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作案时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依旧要负刑事责任。

在拿到鉴定意见后,公安机关即对李某解除了拘留措施,并作出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李某最终被释放了出来,之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送医执行强制医疗程序。

但对于这份精神病鉴定结果,老刘夫妇的家属无法接受,他们申请了复议,但没有成功。

后来考虑到刑事这条路的确走不通,家属转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她的监护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以及李某的丈夫应当共同赔偿老刘夫妇的家属65万余元。

可判决生效之后,李某夫妇一直没有履行赔付义务。直到现在,老刘夫妇家属也没有等来一句道歉。

面对这种情况,家属需要再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用来兑现赔偿款。

最后,老刘夫妇的家属面对这种局面,的确是欲哭无泪,我们能够理解,但在如今的法律体系下,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很多人认为,为什么平时看上去行为十分正常的人,却会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质疑司法鉴定机构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但是警方不是只做了一次鉴定,而是做了两次鉴定,而且精神能力鉴定是非常专业的,普通人很难伪装成精神能力患者。

因此,鉴定结果不会出什么问题,所以家属也只能选择在刑事上面妥协。

至于至今没有执行到赔偿款,这要么就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即便是强制执行或拍卖,都必须把钱赔上,以弥补对家属造成的伤害。

不过,李某和她的丈夫至今未道歉,这的确不可饶恕,说明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共情老人的家属,这应当从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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