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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各地陆续组建公安消防队,隶属公安,为公安民警职业制。 1955年,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陆续组建公安消防队,隶属公安,为公安民警职业制。
1955年,公安部设立消防局,统一领导全国消防工作。 1957年,《消防监督条例》颁布,为首部全国性消防法规。

1965年5月,公安消防民警班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开启消防现役制度。
1969—1973年,交由军队代管。
1973年12月,重新划归公安统一领导。
1976年,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队伍全员逐步过渡为现役体制。
1982年6月19日,中发〔1982〕30号文件决定组建武装警察部队。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武警序列。由国务院、军委统一领导,武警总部统筹管理。

1985年8月,公安部下发文件:消防部队从武警总部划出,列入武警序列,由各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指挥。 对外两块名称并行:武警消防部队 / 公安消防部队,纳入公安现役部队范畴。公安部消防局(正军级)→各省(区、市)消防总队→地市消防支队→县消防大队→基层消防中队。

1988年,消防部队实行武警警衔制度。
武警现役编制,官兵为武警现役军人;
名义隶属武警部队序列;指挥:人事、业务、经费由公安管理;武警负责后勤代供、军事制式规范。

改革转制后武警消防退出历史舞台
 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交接仪式举行,标志武警消防部队现役体制正式终结;
现役编制整体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
 原公安部消防局改组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各省消防总队改为消防救援总队,市支队,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