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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男子花费 400 余万元购置一套二手房,看房、签约、过户流程全部完成。

北京,一名男子花费 400 余万元购置一套二手房,看房、签约、过户流程全部完成。入住一年多以后,他感受到房屋东侧地铁早晚高峰噪声较大。男子认为购房时卖方以及中介没有告知该情况,于是起诉,主张 40 万元违约金。庭审当中,卖方提出,买方此前已经多次看房,地铁就在窗外,该房成交价格本身低于同小区其他房源;中介也表示已经多次带看并且发送过区位图。法院就此作出判决。

周先生的争议其实有个关键点:买房以后觉得吵,不等于卖房人一定违约。法院需要弄清楚,噪声到底属于买房时难以发现的问题,还是购房人现场就能够判断的外部环境。

类似争议,法院过去处理过不少,只是不同案件的结果差别很大。

2007年3月,陈永荣、梁向红购买了南宁振宁阳光康城3号楼A单元501号房。房屋楼下设有车库和水泵房。2008年9月入住以后,陈永荣等人发现水泵运行产生的声音影响生活。

这类问题和窗外有条地铁不同。水泵藏在楼下,购房人白天去看一次房,未必碰巧遇到设备运行,更难判断夜间卧室里的实际声音。

陈永荣没有只凭个人感受争执。2009年8月31日,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委托进入住宅检测,主卧昼间实测42.1分贝,夜间38.2分贝。开发企业随后更换水泵进行降噪,可陈永荣等人仍认为问题存在。再次检测时,卧室夜间实测40.9分贝。

官司因此进入法院。案件审理中,水泵的位置、设备运行状态、两次检测结果,都成了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法院最终支持按照市场价格回购涉案房屋,并处理相关搬迁费用。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公布。

还有一起案件更接近周先生遇到的情形。

张某某一家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县居住,同时经营农家乐饭店和旅馆。附近一条高架铁路于2008年11月开工,2013年12月开始试运营。张某某家的三处房屋距离高架铁路桥墩分别约84.4米、90.6米和117.4米。

列车经过产生声音后,张某某认为正常生活和经营受到影响,于是起诉铁路客运专线公司,要求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没有单凭任何一方的说法判断,而是查看专业检测数据。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处测得昼间54.3分贝、夜间45.3分贝;张某某三处房屋昼间检测结果分别为55.7、55.6、54.5分贝,夜间分别为43.2、43.5、42.2分贝,均没有超过案件适用标准的限值。

2019年12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上诉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维持原判。

不过事情并未停在判决上。法院随后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相关企业为铁路沿线居民安装隔声窗,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2023年,这起案件进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房屋交易中,中介的责任同样不能一概而论。

2012年3月7日,李彦东经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介绍购买上海一处房产,并支付20万元定金。第二天李彦东发现,涉案房屋此前已经发生交易,卖房人周敏提供的公证书还是伪造的。3月14日,李彦东报警,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法院查明,伪造公证书中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存在不一致,中介工作人员没有进一步到公证机构核实,而且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13年5月9日判决,汉宇地产在10万元范围内,对刑事退赔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也说明,中介不是所有问题都负责,但专业机构掌握或者应当核实的重要交易信息,不能随便放过去。

再回到周先生这套400余万元的房子,情况就清楚多了。2024年买房之前,周先生已经多次实地看房,中介也发送过周边区位图。

更关键的是,法院现场勘验发现,从两个卧室窗户能够直接看到东侧地铁线路。房屋成交价格还低于同期同小区同类房屋,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中也没有包含周先生所说的噪声问题。

法院据此认为,地铁线路属于公开可见、能够通过现场查验了解的外部环境,并非隐藏在墙体、楼板或者设备中的隐蔽问题。周先生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胡先生存在故意隐瞒,要求支付40万元违约金缺少依据。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几起案件放到一起看,差别恰恰落在证据和具体事实中。窗外能够直接看到的地铁,楼下不容易发现的水泵,专业机构需要核实的虚假公证书,看似都发生在买房过程中,责任判断却完全不同。

买二手房时,多看几次只是基本动作,早晚各去一次、打开窗户听声音、查看周围道路和轨道交通,把真正介意的问题写进合同,往往比入住以后再争论更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