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至极!河南洛阳一名35岁男子深夜到酒馆喝酒,无任何过激行为,席间跟店里一位年长的女店员闲聊,对方说他点的酒口感一般,给他推荐了另一款。
2025年12月9日深夜,张先生原本到河南洛阳西工区一栋写字楼找朋友,没找到人,手机又没电,看到16楼有一家酒馆可以充电,便进去坐下,线上点了两瓶啤酒,一边给手机充电一边喝酒。
凌晨一点多,啤酒喝完后,一名年长女店员过来聊天,说他点的酒口感一般,向他推荐了另一款。张先生没有多想,便点了一杯试喝。
喝了没多久,他感觉头部发晕,只当是新酒酒劲比较大,于是起身下楼,打算买瓶甜饮料缓一缓。前后不过几分钟,张先生买完饮料回到座位,拿起原来的酒杯又喝了一口。
这一次,味道明显不对。
他刚咽下去,嘴里便传来怪味,紧接着从口腔、食道一直到胃部,出现火辣辣的刺痛,张先生扶着桌子吐个不停,难受到连腰都直不起来。
更让他心里发冷的是,店里的几名店员都低着头刷手机,没有人上前询问,也没有人解释酒里究竟有什么。张先生喊了几声,依旧没人回应,于是怀疑自己的酒杯被人动过,随后报了警。
警方到场后,曾让他先与店家沟通,等酒馆营业后调取监控,12月11日至12日,张先生再次来到酒馆,在老板陪同下查看了当晚录像。画面显示,就在他下楼买饮料的那几分钟里,一名17岁的女店员先后两次走到他的座位旁,往酒杯里添加了东西。
老板将女店员叫来对质后,女孩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她说第一次加的是清酒,第二次加的是酒精度达到96度的伏特加。
为什么要这样做?酒馆老板给出的解释是,张先生当晚多次靠近另一名女店员,说话时距离很近,让几名女店员感到不舒服。大家不好直接把人赶走,17岁的女孩年轻气盛,便想偷偷加点烈酒,让张先生尽快喝醉、自己离开。
张先生否认骚扰,他承认和年长女店员聊天、碰杯,认为双方交流正常,但说自己几乎没有和这名17岁店员说过话,更谈不上招惹对方。
从酒馆提供的部分监控看,张先生确实曾与女店员靠近交流,女店员也有躲避动作,但仅凭几个片段,很难还原整晚接触的全部情况。张先生此前有没有越过边界,需要结合完整监控和现场证言判断;店员私自往顾客酒杯里加高度酒,却是另一件事,不能混在一起说。
张先生称,喝下那杯酒后一直呕吐,之后迷迷糊糊待到酒馆凌晨三四点打烊,才被店员叫醒。回家路上,他头重脚轻,走几步就想吐,回家躺下后昏睡了30多个小时,期间他反复醒来,感觉浑身发烫、四肢酸痛,甚至没有力气下床。
12月12日,他在酒馆老板陪同下到医院检查,张先生展示的材料中,涉及酒精中毒、酒精性胃炎等诊断和住院建议。他还表示,事发半年多后,自己仍有肠胃不适,需要继续吃药、复查。
问题也正卡在这里:酒杯里被加过酒,和之后所有身体症状都由这次加酒造成,并不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张先生事发两天后才正式就医并抽血,体内酒精已经代谢了不少;而且他此前喝过啤酒、店家推荐的酒,杯中又混入清酒和96度伏特加,最终喝下了多少、混合后的实际酒精浓度是多少、身体损伤到底由哪一种酒或哪一段饮酒行为造成,都需要证据支撑。
“96度”代表被添加伏特加本身的酒精度,并不等于张先生喝下的整杯酒就是96度。多家鉴定机构,包括警方鉴定室,后来都没能确认他的身体损伤与这杯加料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老板也据此质疑,张先生后续长期不适是否全部由当晚事件造成。
警方最初将事情视作普通民事纠纷,建议双方协商。随着监控和店员供述出现,调查方向转向涉嫌故意伤害,2026年1月4日,当地警方出具相关文书,按涉嫌故意伤害立了行政案件。
但立案并不意味着伤情等级、全部损害和最终责任已经确定。张先生希望按刑事案件处理,并提出3万元医药费和补偿费;酒馆老板只愿意支付1000元,双方始终没有谈拢。涉事女店员不久后离职,连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愿签收,事情因此拖了下来。
9月27日,酒馆老板再次回应,称此前报道中有部分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张先生的就医时间、检查结果以及身体不适和加酒行为之间的关系提出质疑。但这并没有改变一个关键事实:店员确实未经同意碰了顾客的酒,并添加了高度酒。
争议越大,越不能只看谁说得更气愤,完整监控、饮酒顺序、添加数量、诊疗记录、鉴定意见和双方陈述,都要放到一起核对。
酒馆卖的是放松,不是让顾客喝完一杯酒还要回头研究监控;店员面对不适当接触,也不该被迫靠“偷偷加酒”解决问题。该承担的责任不能躲,无法证明的因果关系也不能靠情绪补上——把事实查清,才是真正对双方负责。
信源:上观新闻 2026-09-27 男子酒馆饮酒被女店员偷加96度烈性酒致身体损伤,双方说法各执一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