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女子不喜欢同龄男子,喜欢年轻的。她在短视频平台看到高大帅气的男大学生很是爱慕,俩人很快发展恋情。女子为维持这段感情,自愿花钱给对方买衣服、零食、数码产品、情侣饰品等,还多次给对方转账,合计约 11 万余元。后来俩人因各种事情闹掰了。女子觉得她是以结婚为目的向男生转的账,分开应把这 11 万元全额返回。就把男生告了,另外还要 5000 元的精神抚慰金。判决结果给她当头一棒。
祖某是一个阳光帅气的男大学生,他一直想做个兼职赚些钱。由于外形出色,很多人建议他做网络直播。
于是他在课余时间做起了这一行,果然吸引了很多粉丝。
一女子李某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祖某,也被他深深的吸引。
祖某为维持住粉丝的粘性,每当有人在他的直播间停留的时间久,或者关注他,他都会主动和对方打招呼。
祖某在私信李某的时候,俩人就聊了起来。他们两个还挺投缘。所以聊得越来越多,也留了私下的联系方式,并很快确立了网恋情侣关系。
李某实在太喜欢祖某了,所以为维持住这段感情,他经常给李某花钱。
祖某说自己缺什么了,李某就立刻给买什么衣服、数码产品,他上学需要的东西,只要他开口,李某就答应。
李某还心甘情愿地为二人购置情侣服装、情侣饰品等等。你会在重要的节日给祖某转账。
当然,他们两个也互相到过彼此的城市,见面,一起做一些情侣该做的事情。
开始的时候,他们很甜蜜,后来,李某不希望祖某在直播间里和其他异性互动的频繁和亲密,他们的感情就开始走下坡路,开始争吵。
他们的恋爱关系从 2023 年 11 月维持到 2025 年年底。
俩人因生活观念,还有一些琐事,最关键的是,李某希望祖某能够对她专一,但她觉得祖某做不到,最终他们闹得分手。
李某认为,他们恋爱期间,自己给祖某花费了很多,她是以结婚为目的为祖某花销的,既然俩人分手,祖某就应该返还她的全部花销。
2026 年 7 月 28 日,李某把祖某告了。
李某主张,祖某谎称家里困难,博取她的同情,并且承诺她以后会和她结婚。自己为他花钱就是抱着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分手了,就应该把自己的赠与他的 11 万全部返回来。另外,她还要求祖某赔付她 5000 元的精神抚慰金。
祖某称,他们在一起全部的花销都是李某自愿赠与,很多转账时聊天记录都写了诸如转给你吃饭这样的话,属于无偿赠与,不应该退还。
审理认为,他们聊天记录里提到结婚之类的话语,只是情侣之间随口说的情话,他们并没有实订婚、商议彩礼、双方见家长这类实质性的筹备结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他们恋爱期间,李某花费这 11 万余元,大多都是日常送礼、小额转账、俩人共同游玩等,属于恋爱普通一般赠与。这种赠与,在钱和物品交付之后就生效了,没有法定撤销的理由,不能要回。
而李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祖某存在欺骗、侵害她权益的行为。所以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也由李某自行承担。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
李某在恋爱期间给祖某的转账或者礼物,都在本条法律这 3 点的范畴之内,不能算作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就是普通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在完成交换的那一刻开始,就生效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普通赠与就是,你愿意给别人,别人愿意接受。就完成了赠与合同,物权就发生了转变。既然物品已经是人家的了,人家就有不返还给你的权利。
在任何一段关系中,如果涉及到钱财问题,你就要考虑到以后是否想要要回来,因为任何关系都有可能破裂。如果没有真心的打算无偿赠与,就不要轻易的给人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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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给网恋男友花11万多起诉返还被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