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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祁州,一名孕妇去医院拿保胎药。工作人员接过单子之后,转身从架子上拿了一盒

离大谱!祁州,一名孕妇去医院拿保胎药。工作人员接过单子之后,转身从架子上拿了一盒药。孕妇多看了一眼,发现她手里的药竟然是“引产药”!孕妇被吓了一身冷汗,如果她不多看那一眼,孩子可能就保住不了,当场便返回窗口换了药,医院回应:当天去拿药的人太多了,工作人员忙中出错,已经对其停职处理。

一名孕妇在孕期情况并不怎么好,医生建议她先保胎,于是便开了一个处方单,让她去窗口去拿药。

当天排队的人比较多,孕妇排了很长时间之后才轮到她。药房的工作人员接到处方之后,转身便从架子上取了药,递给孕妇一个盒子。

孕妇从工作人员手里接过来药之后,随意看了一眼,结果竟发现盒子上面竟然印:缩宫素注射液。

毕竟不是专业的医疗人员,单从名字上,孕妇也没有发现异常。可当看到主要功效的时候,孕妇吓得后背冷汗直流。

缩宫素在临床上主要用于引产,对于正在保胎的孕妇来说,如果这药打进去,孩子很有可能就保不住了。

这明显是工作人员给她拿错了药,孕妇立即返回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后明显也慌了,赶紧把药换成了正确的黄体酮注射液。

很快医院调查结果就出来了,当天取药的人实在太多了,工作人员忙中出错,误把另一位患者开的缩宫素注射液递给了这名孕妇。

目前涉事的取药工作人员已经被停职检查,要求写书面检查。

作为一名专业的医疗人员,竟然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停职、写检查,那都是对她的一种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错药这个行为,不管后果有没有发生,本身就是医疗过错。

上述规定的前半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是启动赔偿的前提。但过错的存在,不因损害未发生而消失。

取药的人多,绝对不能成为发错药的理由。取药的时候有没有双人核对?

如果换做是其他的场合,人一多,忙中出错,可以理解。但药房是什么地方?药房发的每一盒药,都是要用到患者身上的,事关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一点马虎也不能有。

一家正规的医院,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对于发药都会有严格的流程,拿药之前需要核对处方单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取药的时候也要进行扫码核对。

如果这两个操作都能执行到位,就算是再怎么忙,也不会出现“忙中出错”的情况。

别说是当事人被吓了一身冷汗,就是网友看到后也感觉很离谱。试想下,如果孕妇拿药之后没有核对,或者是她根本不识字,可能会造成什么后果?

杜绝医疗事故本来就应该从医院、医护人员做起,而不是将责任转嫁到患者身上。

停了职,还要写检查,要我说,医院对于涉事人员的处罚还是太轻了,这哪里是处罚,分明是一种变相的保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