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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企业内部的“蛀虫”与法律边界

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创造财富的活力细胞,而内部人员的贪腐行为,如同侵蚀肌体的蛀虫,不仅损害企业利益,更破坏市场秩序。而职务

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创造财富的活力细胞,而内部人员的贪腐行为,如同侵蚀肌体的蛀虫,不仅损害企业利益,更破坏市场秩序。而职务侵占罪作为打击企业内部财产侵害的利器,却常因与盗窃、贪污等罪名界限模糊,成为实务中关注的重点。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详细拆解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常见误区与社会警示。

一、从法条出发:职务侵占罪的“身份画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明确了职务侵占罪的四大核心要素:

(一)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业务员等,甚至受委托临时管理单位事务的人员(如破产清算期间的管理人)。

但需注意,若行为人是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二)手段:“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便利”并非泛泛的“工作方便”,而是指因职位产生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

例如,会计负责做账则可能篡改凭证,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货物则可能监守自盗,而普通保洁员窃取公司财物则更接近盗窃罪。

(三)对象:“本单位财物”

本单位财物,既包括已入账的资金、货物,也包括应收款、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性利益。

例如,销售人员截留客户未支付的货款,或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均属此列。

(四)结果:侵占单位财物达到“数额较大”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为100万元,虽然“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虽未明确,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贪污罪的5倍(即1500万元)把握。

二、概念辨析:职务侵占认定中的常见争议点

(一)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界限

这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核心。

职务便利:指行为人基于其特定职务所赋予的权力、职责和权限,能够直接支配、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公共事务等。

工作便利:指因工作关系形成的偶然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接触特定信息或人员,但不涉及对财物或事务的实质性控制权。

职务便利强调对职务权力的滥用,涉及对财物或事务的实质性控制;工作便利则侧重于工作关系带来的偶然条件,不涉及权力行使。

例如,某电商公司运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登录后台查看订单,却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收款账户将货款转至自己账户——此行为因超出“查看”权限,实质是利用职务管理权限实施侵占,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仓库搬运工趁无人注意偷拿货物,因未利用管理货物的职务权限,可能定盗窃罪。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非本单位人员与内部人员勾结实施侵占,若前者利用后者的职务便利,则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例如,外部人员与财务人员串通伪造报销单,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实务迷思:那些容易混淆的边界

职务侵占罪看似清晰,却常因行为样态复杂引发争议。以下三个场景,最易引发误解:

场景一:“我是股东,拿自己公司的钱算侵占吗?”

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法律主体。

若股东未在公司任职,仅以股东身份要求公司分红未果便直接划转资金,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但如果股东同时担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通过伪造报销单据、虚构债务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简言之,“股东身份”不天然豁免,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权力。

场景二:“我拿的是客户欠我的钱,又没偷!”

销售人员收取客户货款后,以“客户未支付”为由向公司报账,将款项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名为“截留应收款”,实则是将本应交付单位的债权转化为个人所有,本质是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即便最终客户承认欠款,也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是可能作为退赃情节从轻处罚。

场景三:“我只是借用,以后会还的!”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前者是“暂时使用、日后归还”,后者是“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若行为人通过虚假借条、销毁账目等方式掩盖侵占事实,或已将财物挥霍、转移无法归还,则更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

司法实践中,“借”与“占”的界限,往往通过资金流向、行为人还款能力、是否伪造凭证等综合判断。

四、企业之盾:如何防范与应对?

对企业而言,职务侵占如同“内部炸弹”,需从制度与救济两端筑牢防线:

一是完善内控,压缩犯罪空间

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管理体系,例如财务收支实行“审批-经办-核对”三级流程,货物出入库执行“双人验收、系统留痕”;定期开展审计,重点核查异常交易(如大额现金支付、长期挂账的应收款);对关键岗位人员(如采购、销售、财务)实行轮岗制,避免权力集中滋生腐败。

二是及时救济,固定关键证据

发现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后,企业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财务账册、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书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必要时申请公证或诉前证据保全。若损失重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职务侵占属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

结语:守住底线,方得长远

职务侵占罪是对“信任关系”的背叛。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需清醒认识到:单位的财产不是“唐僧肉”,职务便利更非“特权通行证”。真正的财富,从来不是靠侵占得来的“囊中之物”,而是靠诚信与能力积累的“长久基业”——唯有守住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企业与个人才能在良性轨道上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