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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3800亩林权纠纷 林权人去世女儿遭九人起诉

近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一起涉及 3800 亩林权的纠纷引发关注。当事人车女士称,其父亲车某 2008 年在黑河市爱辉区七二

近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一起涉及 3800 亩林权的纠纷引发关注。当事人车女士称,其父亲车某 2008 年在黑河市爱辉区七二七林场完成造林,2014 年依法取得三本《林权证》,登记权利人均为车某。2023 年车某去世后,车女士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林权,然而,她在2025年被徐某等9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林权。

诉讼焦点:一份在取得林权证后“签订”的合伙协议

徐某等 9 人诉称,2008 年至 2009 年,包括车某在内的 10 人每人集资 3 万元合伙造林,2015 年 4 月签订《合作造林合伙人林权协议》,约定林权由 10 人共同所有,每人占 10% 份额。因车某去世,故起诉其继承人车女士,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林权。

档案管理及林业系统合伙人身份合规性受疑

车女士在诉讼中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了多项质疑。她表示,在调取林权登记档案时发现,这份2015年签订的协议夹在档案第 6 页与第 7 页之间,无档案页码编号,车女士认为,这不符合档案管理规范,质疑该协议并非林权初始登记时的原始材料。

此外,车女士还指出,该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林权登记近一年;协议上其他九人都是手写签名只有车某没有,仅加盖了一枚名章,而非亲笔签名,且车某已去世无法确认盖章真实性;协议所涉及的合伙造林缺乏规范的工商登记和财务记录。车女士特别提到,徐某等9人中多人曾有当地林业系统工作经历,其参与造林承包的合规性存疑。"如果真是共同造林,且国家允许领导干部参与,完全可以在 2014 年办理林权证时直接登记 10 人名字,为何单独写我父亲一人?"

法院审理:两审均认定协议有效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徐某提交的收据存根、会议纪要、造林合同等证据形成链条,能证实合伙造林事实,判决确认协议有效,案涉林权由徐某等 9 人与车女士各占 10% 份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车女士对徐某等人提交的书面证据来源提出看法,认为对方提交的相关收据等材料系由原告方自行书写形成。

车女士不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协议真实性存疑、档案管理存在瑕疵等上诉理由,并提交林权档案材料佐证协议系夹带混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经签名盖章确认,车某名章在其他造林文件中亦有使用,证据链完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车女士指出,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9人中多人曾任造林登记、验收主管等职务,具备在文件制作与管理上的便利条件。

继承人要求重启调查,维护林权权益

"父亲辛苦种下的林子,合法取得的林权证,因一份存在争议的协议就被分割,我难以接受。" 车女士表示,她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据《档案法》重新核查林权档案真实性,明确林业系统人员参与合伙造林的合规性,通过规范程序厘清纠纷,以维护其作为继承人对父亲遗留林权的合法权益,目前她正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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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sunshine
sunshine 7
2025-10-16 17:30
父亲死了,欺负人家
长巷听雨G
长巷听雨G 5
2025-10-14 22:46
车女士指出,二审法院未充分考虑9人中多人曾任造林登记、验收主管等职务,具备在文件制作与管理上的便利条件
Bee
Bee 3
2025-10-17 07:26
合伙应该是真正,只是那九人有公职关系不好直接介入于是产生了一些程序错误,首先,一个普通人在东三省要是没有官面上的人帮助根本不可能取得3800亩的林权,其次如果真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根本就不会一次出现9个人合伙人去法院起诉要求分配林权,如果9个有一个有漏洞就满盘皆输,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这种事都是越少人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