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在广东,一女子心善,平常自己店铺里有废旧的纸壳子,她看到马路上打扫卫生的大姨,觉得这些纸壳子卖废品多少对她会有帮助。于是,从那以后,她隔三差五就让那位大姨到自己店里来把纸壳拿走卖钱。但是,另这位女店主没想到的是,自己一片善心,不仅没暖到对方,反而招来辱骂。
(案件来源:河南乡村频道,人物化名)
回想那天大姨在店里说的那么难听的话,陈欣玲感到一阵阵心寒。她没想到自己的好心没有换来别人的感恩,对方反而如此对待她。
真是人心不能换人心,以前陈欣玲深信“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以后她未必再这么认为了。
事情还要从三个月说起,陈欣玲和自己老公在当地县城里开了一家鞋店,一般的话白天陈欣玲在店里看店,晚上老公在店里帮忙。
那天,在店里面收拾卫生的陈欣玲看到仓库里堆了不少废旧纸壳,那是老公进货后,拆除包装剩下来的。
陈欣玲打算把这些纸壳子处理了。好巧不巧,正好陈欣玲店门口有个打扫卫生的老阿姨。那位大姨六十多岁,穿着倒还干净,只是身上的工作服有些旧了,可以明显看出来,老人家生活不太好。
因为陈欣玲出于职业的本能,一眼看到大姨脚上的那双鞋都破个洞,但是还是继续穿着,显然舍不得扔。
陈欣玲本来心就善良,平日里喜欢做好事,看到眼前大姨的不容易,陈欣玲本能想帮一帮。
于是,她主动叫上大姨,询问她,自己屋里的纸壳子,要不要?
因为在她看来,这些纸壳子对自己来说无所谓,但是对眼前清洁工大姨可能是好几天的生活费。
只见这位大姨听说陈欣玲要把纸壳子免费送给她后,感到一阵欢喜,她忙说:要!要!
她赶紧跟着陈欣玲来到她的店里,把纸壳子收拾打包。从那以后,陈欣玲隔三差五地就会在门店前碰到这位大姨,然后带对方到自己店里,把纸壳子送给她。
长此以往,双方似乎都形成了默契的,彼此之间更是一种心照不宣,有时大姨过了一段时间也会准时到店里来拿纸壳子。
通过这件小事,陈欣玲觉得自己能帮到大姨,哪怕微不足道,她也很满足。
只是近来,陈欣玲老公刚动了点小手术,陈欣玲的母亲过来帮助给她看店,老年人有个特点,喜欢节省。
就拿陈欣玲进货的纸壳子来说,以前陈欣玲都是把它们免费送给清洁工大姨,自从陈欣玲母亲来了之后,老人家都会整理好,然后卖给收废品的。
陈欣玲刚开始也没在意,毕竟她觉得既然母亲闲不住,那就随便她,反正卖废品的钱,陈欣玲也不要,就当母亲的零花钱。
只是陈欣玲没有想到,母亲无意的举动却惹恼了之前的那位清洁工大姨。
那位大姨还像以前每隔一段时间来陈欣玲店里收拾纸壳子,但是连连几次都落空了。
每次陈欣玲都不好意思告诉她,没有纸壳子纸壳子了。刚开始,那位老人听了,悻悻离开。
但是,几次之后,对方开始有点不高兴了。并且还把不高兴写到了脸上。
这天,老人兴冲冲跑到陈欣玲店里,被告知没有纸壳子时,她在店里站了半天不愿意离开。四处看看,似乎觉得陈欣玲在骗她。
确认店里没有纸壳子后,老人嘟囔着嘴,冒出一句话:之前不是好多吗,现在送给哪个男人了?
陈欣玲听了,感到十分惊愕。自己未曾亏待她,就是最近母亲来了,纸壳子中断了。
陈欣玲觉得没有必要告诉大姨原因,只是在她上门时,直接告诉她没有纸壳子了。即便这样,对方也没有必要讲出这么难听的话。
陈欣玲觉得自己好心用错地方了,帮了不该帮的人。同时,也让她认清了人性,有时候人心是捂不热的。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陈欣玲让打扫卫生的大姨捡拾自己纸壳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
有人认为,陈欣玲把不要纸壳子送给大姨是无偿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笔者不这么认为,法律上认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
显然陈欣玲和大姨之间并没有形成权利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陈欣玲的行为更符合好意施惠。好意施惠的特点:
(1)无偿性。好意施惠是无偿进行的,施惠人不追求经济回报。
(2)良好动机和善良意图。施惠人通常具有助人为乐的美好愿望。
(3)预期效果。好意施惠的目的是为了让受惠人受益,而不是让施惠人从中获益同。
2、不得不说大姨的行为很伤人心。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欣玲的一番好意没有换来大姨的感恩。反而因为一时没顾及到,招惹对方辱骂诋毁,大姨的做法是既不合法,又不符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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