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么硬气!”浙江杭州,一女子到银行兑换零钱,回去之后,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对方在电话里告诉她,由于工作失误,给女子多兑换了5千元,希望女子能配合他们工作,把钱还回去。女子核实后,表示自己钱一分不多一分不少,不存在多拿5千元。银行见女子不肯配合,起诉到法院,强制女子退还!
(案件来源:光明网,人物均化名)
杨丽是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她接到公司经理的通知,公司要举办年会,为了增加活动的趣味性,在年会上有答题赢红包的活动,需要准备5万块钱的零钱用来包红包。
杨丽清点了一下保险柜里的现金,有六万多元,但都是红彤彤的百元大钞,没有零钱。为此,杨丽带上5万7千元现金专门去了趟银行换零钱。
杨丽把现金从窗口里递了过去,里面的工作人员瞅了她一眼,开始给她清点,然后不情不愿地给她兑换。
杨丽也没理会,她一直在打电话,不一会工作人员递给她4沓50元,10沓20元,还有10元10沓,20沓5元的,还有一些1元的纸币。
因为杨丽忙着打电话,她只是透过玻璃柜台看着工作人员用印钞机清点了两遍。所以在接过那一沓沓零钱时,作为一名老财务,她只是简单扫了一眼,就装进书包里。
随后就离开了银行。回到公司,杨丽直接把现金放到保险柜。下午的时候,她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对方先是在电话里给她道歉。
电话里,对方解释说因为工作失误,在给她兑换零钱的时候,数错了,多给了杨丽一沓50元的零钱,共计5千元。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她们也是在工作结束时清点现金,发现对不上账了,通过调看监控才发现的。所以,他们恳请杨丽能把钱还回去。
杨丽听了,表示自己先要核实一下。随后,她打开保险柜清点两遍,发现自己的数额正好,没有存在银行工作人员说的情况。
当银行再次打来电话时,杨丽直接告诉她,自己的钱没有问题,言外之意,请他们再核查下,问题不在她这里。
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一口咬定,就是在给杨丽办理业务的时候出现的差错,他们一再表示,如果杨丽不配合,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杨丽见对方在电话里的语气比较生硬,她也来火了,她知道自己一没偷二没抢,就算是自己多拿了,责任也不在我,干嘛这么横!
她一生气直接挂断对方的电话。随后银行报警,警方建议他们走诉讼程序。
不久,银行还真的把杨丽诉讼到法院,要求杨丽归还5千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银行提出的诉讼理由。
首先,银行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认为,因为自己员工工作失误,多给了杨丽5000元,造成自己损失,杨丽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他们主张杨丽返还不当利益5000元。
其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银行认为,在银行和客户之间是地位平等的,双方都要以诚为本,不能觉得银行有错,吃亏了就要自己承担。
2、杨丽提出了抗辩理由。
杨丽认为自己没有多拿对方的5000元,并且杨丽举证,在银行的柜台前,有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
当初,换零钱的时候,她从柜台前离开,就表示业务已经结束了,她承担了“离柜概不负责”的风险,现在银行找到自己,是没有道理的。
3、法院最终的审理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是看证据说话的地方,既然银行认为杨丽多拿了5000元,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所指认的属实。
银行提供了一段视频证据,但是从视频上只能看到,在业务员给杨丽办理业务的时候,的确有一沓5000元现金摆在那里,办理完业务,那沓现金不见了。
银行人员推定,那5000元是被混在给杨丽5万7千元里去了。因为,在他们看来,这5000元不可能不翼而飞的。
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作为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否则不予采信。但是,银行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于是,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银行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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